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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自考00322中國行政史知識點押題資料

    2021-06-29 13:55:10   來源:福建自考網    點擊:
      大家是不是正在備考10月自學考試內容呀,以下是福建自考00322中國行政史知識點押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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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行政史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機密)

      中國古代行政管理的特色 :

      1、這一時期是我國歷史上國家制度神權政治色彩最重的時期;

      2、等級君主制國家結構是這一時期行政體制的又一特色;

      3、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以“家”為模式組建“家天下”王朝;

      4、原始民主遺風的殘留

      “家天下”模式的特色 :

      1、是父家長制為君主專制提供了原型,在君主專制體制下,君主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君位終身并世襲,而父系大家長在大家庭內的角色已大體具備以上的特點,即已產生了君主專制的萌芽;

      2、是以父系大家庭為模式組建政府,這和秦漢以后各王朝不同,家室與政府沒有嚴格區(qū)分開來,在設官分職上也體現(xiàn)出隨意性,各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分工,職、權、責十分不明,表現(xiàn)政府的雙重職能,宗法管理與行政管理相互補充,使商周奴隸制很像一個一個大家族的擴大,這種家族式的管理方式,作為一種歷史的殘留存在于秦漢三公九卿之中;

      3、是以“家天下”觀念進行統(tǒng)治,宗法制度是在父家長制基礎上不斷發(fā)展起來的,是我國奴隸制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在宗法制度下,天子、諸侯、卿大夫既是一種君臣關系,又是兄弟叔伯或甥舅關系,各級貴族處于不同的等級階梯上,享有不同的特權,并以原則制禮作樂,規(guī)范天下。

      原始民主遺風的殘留的原因 :

      1、是部落時代民主議事的遺風仍在商周的會議制度中有所反映;

      2、夏、商、周三代都十分重視民情與輿論,設采風之官,實行納諫制度,這些也當是原始民主的殘留。

      中國封建中央集權的管理體制的特點 :

      1、中國的封建集權體制時間長,一種體制持續(xù) 2000余年;

      2、權力集中的程度有所差別;

      3、思想控制方法的不同;

      4、中國封建社會 自其一開始就有一整套對官吏的選拔、任用、俸祿、考評、退休等嚴密而完善的官僚制度,這一套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國家管理體制上的一大特色,為世界古代所絕無僅有的。

      封建社會的行政管理與奴隸社會的行政管理的區(qū)別 :

      1、形成了一套大統(tǒng)一王朝的中央集權體制;

      2、神權政治色彩的淡化;

      3、法制的日趨完備;

      中國中央集權專制體制主要矛盾 :

      1、皇權與相權的矛盾;

      2、中央集權與地方割據(jù)的矛盾。

      中國封建社會在歷史演化的過程中預防社會動蕩的穩(wěn)定因素 :

      1、中國封建社會所形成的一套管理官員的制度是中央集權體制得以延續(xù)和在遭遇破壞后得以再生的組織保證;

      2、監(jiān)察機關的人事制度有利于封建國家肌體的健全;

      3、在中國中央集權管理體制中存在著調節(jié)君主專制弊端的機制。

      中國中央集權管理體制中存在著調節(jié)君主專制弊端的機制 :

      1、是在施政程序上有一套盡可能促使皇帝正確決策的制度;

      2、為防止皇權的濫用, 中國封建還有一些其他的辦法:

      (1)通過教育提高君主的素質, 儒家治國思想倡導君主“修身以道”,從漢代起就有儒家給皇帝和太子授經典的制度;

      (2)通過神權來抑制君權,大臣可以利用災變向失道的國家提出意見;

      (3)大臣可以利用皇帝生前的“尊號”,死后加“謚號”或“廟號”的尊褒貶來對皇帝造成心理壓力,促使其刷新政治;

      (4)開國皇帝所制定的一些制度對后世的君主有較大的防微杜漸作用,也可以被用來充當大臣制止皇帝越軌行為的工具。

      夏商周

      母系氏族公社典型地體現(xiàn)了原始社會的組織原則,與后來的國家政治共同體對社會的管理有所不同的表現(xiàn) :

      1、它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生產和生活單位;

      2、這時的社會組織形式主要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組成氏族、胞族和部落,而不

      是像后來的國家那樣按地域劃分其國民,也不同于后來的經濟、文化組織、以行業(yè)來組織其成員;

      3、它實行原始民主族管理,氏族成員一律平等,氏族全體會議為最高權力機關,重大事務由全體成年人男女討論決定。

      軍事民主時期的管理體制 :

      1、軍事首長:軍事首長僅統(tǒng)率軍隊和擔任主祭,不單獨享有民事方面公共事務的獨斷權,且其職務不能世襲;

      2、部落酋長:部落酋長議事會是部落聯(lián)盟的常設權力機關,凡重大事務均由議事會集體決斷,軍事首長僅是議事會的成員之一,不享有民事方面的最后決斷; 3、人民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只是由于部落聯(lián)盟時代社會組織遠較母系氏族公社大,故人民大會的舉行次數(shù)亦大大減少。

      四岳議事會:是君主的輔助及咨詢顧問。

      王子王位繼承制 :盤庚遷殷后,變“兄終弟及”制為王子繼承制,即由家族占有王位縮小到直系占有王位。

      嫡長子繼承制 :西周,就是在諸嫡子之中,確定長子的優(yōu)先繼承地位。

      西周的中央官僚機構 :

      1、周天子的地位最高,權力最大。六種權力(主祭權、冊封權、統(tǒng)帥軍隊、官吏任免權、授予爵祿權和巡狩權);

      2、輔弼大臣,即三公(太師、太傅、太保) ;

      3、三公以下的官是三司(司徒(管籍田和農業(yè)生產) 、司馬(軍事)、司空(工程營造) );

      4、文教官員:大吏、大祝、大卜;

      5、宰(宮廷事務)。

      (1)內外服制:是一種二元統(tǒng)治體制,即將統(tǒng)治分為內服和外服兩大部分,采取不同的統(tǒng)治方式和組織形式。“內服”指君王直接統(tǒng)治的區(qū)域,即王畿所在地,由君王直接派官員組織被征服者從事生產。“外服”是指侯國統(tǒng)治的區(qū)域,由各地諸侯管理,但外服諸侯與君主是一種君臣關系。內外服制最早實行于商朝。

      (2)分封制:是中國奴隸社會中一種為協(xié)調統(tǒng)治階級利益以便對付種族奴隸而建立的制度,即一種天子向諸侯,諸侯向世卿大夫“授民授疆土”以建立邦國的政治制度。西周時期分封制度達到成熟和完善,它與宗法制度、禮樂制度相互支持、相互鞏固,以達到保證國家統(tǒng)治的穩(wěn)固長久。 周天子除留下王畿的一部分地區(qū)由刑王室直接管理外, 將其他部分分封給王族成員、功臣姻親和傳統(tǒng)貴族,這些人也依此做法再分給卿大夫。經過不同層次的分封,西周王朝形成了等級結構的國家群。分封諸侯的目的是拱衛(wèi)中央王朝,天子與諸侯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鄉(xiāng)遂管理體制 :是西周在地方基層行政區(qū)劃上實行的一種管理體制。鄉(xiāng)是國人居住之地,遂為野人居住之所。在國都內及其近鄰劃分若干鄉(xiāng),并設相應的管理者。在邊遠的農村地區(qū)實行遂制,也設相應管理者。通過鄉(xiāng)遂制度,形成層層控制的網絡系統(tǒng),成為后世基層行政組織的藍本。

      西周的行政決策與聯(lián)絡 :

      1、縱向的行政決策與聯(lián)絡:是指中央朝廷、諸侯和卿大夫小朝廷的層層行政決策,其共同特點是實行君主專制,即最后決策權由君主獨掌。聯(lián)絡方式:巡狩、朝覲。

      2、橫向的行政決策與聯(lián)絡:諸侯之間、卿大夫之間的聯(lián)系與決策,按照“朝會”、“聘問”等禮儀形式進行。朝會是諸侯間直接拜訪,細分為“朝”、“會”兩種形式。朝指諸侯國君彼此到對方宮廷去拜會,會則是諸侯之間彼此在國都之外的郊野拜會。朝會乃是一種直接勾通的方式,另有“聘問”這一間接勾通的方式,即諸侯派使者互相訪問。

      西周的行政文書 :分為《誥》、《誓》、《命》、《簡書》。《誥》分為兩種形式:一是上級對下級發(fā)布的命令或布告,二是君臣之間互相勉勵之詞的記錄,作為后世君主行為的規(guī)范。 《誓》多為戰(zhàn)時的動員令; 《命》絕大多數(shù)為冊命之書; 《簡書》是日常通行文書。

      西周的行政監(jiān)督 :一是天子、諸侯各自對其下屬“邦國”的監(jiān)督; 二是天子、諸侯、卿大夫各自對其直接管轄區(qū)的監(jiān)督。

      世卿世祿制:是指下級貴族到上級國君朝廷世代為官的制度。世卿是指貴族中到王室充當卿士或到公室充當卿的那一部分具有官僚身份的貴族,他們的官職世襲,故稱世卿。世祿是指這些貴族一方面在朝為官,另一方面仍是其封國的封君,享

      有原有爵位和采邑作為其俸祿并世代享用。世卿世祿制是鞏固“封邦建國”王朝行政體制的一種手段,對等級君主制所固有的分散性作了一定程度的補救。下級封君到上級封君處做官,加強了上下級封君政治上的聯(lián)系和行政上的溝通,但另一方面也易造成諸侯稱霸、強卿專權、使天子、諸侯淪為傀儡。

      西周的官員的爵制 :公、侯、伯、子、男。公為一等,侯伯為二等,子男為三等。

      夏商西周退休 :70歲。

      春秋戰(zhàn)國

      春秋戰(zhàn)國賦稅的改革的原因 :

      1、由于兼并戰(zhàn)爭的激烈化;

      2、野人不負賦稅重擔,紛紛從公國上逃走,國人也日益走向貧困、破產、負債、甚至淪為奴隸;

      3、國人暴動頻繁。

      春秋戰(zhàn)國的賦稅改革的內容 :田稅:即依土地好壞與數(shù)量分等級收稅,承認國人土地的私有權;軍賦:將軍賦落實到田畝上,野人可以充當甲士,提高了庶民的地位。

      春秋戰(zhàn)國的賦稅改革對國家行政體制的變革的巨大影響 :春秋戰(zhàn)國的賦稅改革是一場自上而下的土地關系和賦稅財政制度的根本變革,它不僅影響到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動,而且隨著經濟基礎的變革引起上層建筑國家職能的變化。

      1、使國家的社會職能發(fā)生變化。改革前的土地國有,庶民是君主的奴隸,各級君主必須設立家官,監(jiān)督庶民勞動,賦稅改革后,國家承認國人土地的私有權,實際取消了,實際取消了公私田之分,這意味著國家不再充當農業(yè)生產的組織者,這樣國家的職能僅剩下政治和行政事務的內容,不再具有直接組織生產的職能; 2、引起了階級結構的變化和基層行政組織的變革。改革前,土地國有,君主封賜土地以基層行政組織為單位,在政府官員的監(jiān)督下由基層行政組織負責人組織種族奴隸在公田上集體勞動。改革后,一家一戶的小家成為生產單位。井田制的破壞引起了階級結構的變化,庶民可以充當甲士,實際上成變成向國家交納什一稅的自耕農。庶民自由開荒、自由轉讓土地,進一步加劇了貧富的兩極分化。庶民的分化,糾紛的增多,加上國家要向農戶征收各種賦稅,于是產生了以農戶為單位的“編戶齊民”的戶籍制度。戶口的整頓為基層組織由鄉(xiāng)遂雙軌制過渡

      到鄉(xiāng)里單一制奠定了基礎。

      家臣制:在舊體制下,卿大夫是分土封制下最低的一層封君, ,再往下就是同一血統(tǒng)不具有貴族身份的國人“士”了,卿大夫治國,其官員只能是從士產生了,由于卿大夫的國稱“室家”其官員被稱為家臣,家臣與卿大夫不同,無世襲特權,

      其職位由卿大夫任命,并可隨時免除,呈現(xiàn)出雇傭關系和臣仆性質,食邑則相當于后世官員的俸祿,與采邑完全不同,兩者不能世襲。作用:是后世官僚制的雛形,啟用一般平民為官,打破了貴族對官職的壟斷,為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的新政作了組織上的準備。

      強卿專制:春秋戰(zhàn)國時期,經過長期的爭霸兼并戰(zhàn)爭,各諸侯國相繼衰落,而充任各諸侯國的文臣武將的卿大夫的實力日益得到加強,地盤不斷擴大,逐漸掌握了各國的內政外交大權,形成了執(zhí)政的局面。

      強卿專制對孕育中央集權專制的政體的作用 :

      1、世卿制的瓦解與官僚制的雛形的出現(xiàn);

      2、國鄙制向郡縣制的轉化;

      戰(zhàn)國時期變法運動 :魏國的李悝、楚國的吳起、秦國的商鞅。

      戰(zhàn)國時期變法運動的內容及其影響 :

      1、用郡縣制取代分封制,達到了實現(xiàn)封建君主中央集權的目的;

      2、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制,奠定了封建君主中央集權體制的經濟基礎;

      3、變法運動中,各國先后頒布了法律,出現(xiàn)依法治民的傾向;

      4、廢除了世卿世祿制,實行官僚制。

      官僚制的特點 :是一種和封建君主中央集權管理體制相適應的人事管理制度,它具有: 1、官員職位不能世襲,只能憑能力和功勞由國家授予;

      2、官吏只能依法按上級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上級通過上計來考核官吏,依據(jù)官吏的工作實績予以獎懲,并作為官員升遷的依據(jù);

      3、俸祿制取代食封制。

      變法運動對以后歷代封建國家行政管理的深遠影響:

      戰(zhàn)國時各國官員的名稱 :分二類:

      1、中樞官員: 1)相。相是戰(zhàn)國時代的文官系統(tǒng)的首腦,即輔佐君主、執(zhí)掌政務的百官之長。2)國尉、柱國。是戰(zhàn)國時各國官員的武職人員。 3)御史。是國君的秘書,負責記錄并兼管文書的收發(fā),后發(fā)展成為國君的耳目,負責監(jiān)察百官。

      2、職能官員。

      各國強化君主專制的組織形式 :各國推行的郡縣制是一種中央集權的地方行政管理的體制,其特點有:

      1、是其郡縣長官由國君直接任免,而非分封世襲之貴族;

      2、是郡縣以下的行政機構是以鄉(xiāng)里為基層行政單位,國君可以通過郡縣長官把

      自己的權力一直延伸到社會的最底層。

      戰(zhàn)國時期郡縣體制不斷完善的表現(xiàn) :

      1、首先表現(xiàn)為郡縣兩級管理體制的形成,各國交往的頻繁,促使原來荒涼的邊境地區(qū)日趨繁榮,原來面積大地位卻低的郡的地位陡然上升,并在郡下設縣,因此,郡縣兩級體制首先在邊境地區(qū)出現(xiàn),以后逐漸推行到內地;

      2、其次是郡縣官員的設置,隨著疆域的擴大以及抵御外敵入侵的需要,各國國君不得不授予地方郡守較大的權力。

      郡縣機構和官員的設置 :郡的衙署稱為府,長官稱守,尊稱太守,由原來的單純武官官員變成為文武兼領的地方大史。

      守下設郡尉和御史,分管一郡的軍務和監(jiān)察事務??h設令,令下設丞、尉,分管一縣的民政和軍務。縣下設鄉(xiāng)、里兩級基層組織,里下按什伍組編居民。鄉(xiāng)有三老、嗇夫、游徼等,分掌一鄉(xiāng)之教化、稅收、獄訟及捕監(jiān)事務。里設里正,什有什長、伍有伍長。

      戰(zhàn)國時期的會議制度 :主要按二種方式進行: 1、是在朝會上由群臣集議,最后由國君決斷。 2、是由國君與個別大臣商議后由國君決斷。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會議方式,國君均在行政決策中處在主導的位置,掌握行政決策中的最后決斷權。

      國君個人素質對政治的影響 :戰(zhàn)國時期的決策制度沒有什么嚴格的制度制約, 能否做出正確的決策, 取決于國君的素質,即決策者有沒有從善如流的精神,以通過各種會議制度做到集思廣益的效果,戰(zhàn)國時期,大多諸侯國都能禮賢下士,以致禮賢下士一時成為戰(zhàn)國時期的時代風氣。但,不同的統(tǒng)治者之間的素質差異也是很大的,如稱雄一時的齊威王從諫如流,鼓勵人民入諫,以糾正決策中的失誤,致使齊國強盛,一度稱雄天下。與此相反,楚懷王喜聽讒言,疏遠屈原,一再為張儀所騙,最終導致賠地折兵,困死異邦。

      戰(zhàn)國時期文書的制度 :1、璽(官印)。2、符(虎符)。3、節(jié)。國君把命令寫在竹簡上,然后用繩打上結,再在打結處涂上封泥蓋上璽印,如此文書才能生效。虎符是一種調兵的憑記,國君派某將軍出征,須將母符交給他,母符與管兵將領的子符相符,將軍才能領到軍隊出征。節(jié)為使者通行文書,為郵送文書方便。

      戰(zhàn)國時期的選官方式 :

      1、薦舉之法; 2、自薦;3、通過耕戰(zhàn)而功的“因功授官”。 4、世卿世祿制的殘留。

      戰(zhàn)國時期的任免方式 :任免權主要在各君主所掌握,君主任命官吏稱“拜”,發(fā)給璽(印)作為憑證。璽即是官員獲得職務的憑證,當官吏不能很好地完成其使命時,國君可以收回權力,稱“奪璽”或“收璽”。

      上計:即是下級行政部門向上級稟報倉庫存糧、墾田數(shù)、賦稅數(shù)、戶口統(tǒng)計以及治安情況,具體做法是:每年初中央官員和地方長官將一年的預算方案寫在木卷上,呈報國君。國君將卷一分為二,國君執(zhí)右卷,大臣執(zhí)左卷,年終由國君親自考核,將二卷相合,并將完成數(shù)與預算數(shù)相比較,以定政績高下。

      家臣制與世卿世祿制的不同。

      家臣制與官僚制的不同。

      秦漢

      皇權的內容:

      1、立法權: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

      2、最高司法權:即在司法享有最高審判權,并有大赦權;

      3、最高軍事權:

      4、行政決策中的最后決斷權和對中央、地方官員執(zhí)行政務的考察權。

      丞相權力的內容 :

      1、立法上負責起草或組織草擬法律;

      2、在司法上有劾案百官及執(zhí)行誅罰權;

      3、在軍事上可充當皇帝的軍事顧問。特別是在不設立太尉期間更是如此;

      4、在行政上有參與行政決策,總領百官,處理日常政務之權。

      三公宰相制:漢成帝時,為分散相權,加強皇權把丞相制改為三公宰相制,即改宰相為大司徒,太尉為大司馬,御史大夫為大司空,以大司馬、大司徒、大司空為三公官,三公宰相制使全國政務一分為三,一相制為三相制所取代,起到分散相權的作用。

      皇帝尊號的獨占性和至尊性 :中國第一個皇帝秦始王認為古代三皇五帝的稱號不足以顯示其至尊性,因而以自己“德過三皇。功高五帝,于是就把傳說中的三皇五帝的尊號集于一身,號稱皇帝。到漢高祖時,又對皇帝尊號的獨占性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皇帝的父親”不豫治國“,只能稱為太上皇,而不能稱為皇帝。在行政體制上確立了皇帝一人獨攬國家大權的原則。

      中外朝制:漢武帝時,為削弱相權,加強皇權而在組織上實行的一種制度。中外朝制指的是中外相所形成的兩套處理政務的官員系統(tǒng)。漢武帝時提拔一批中下層官員充當自己的高級侍從,出入宮廷,組成皇帝的私人秘書班子,形成中朝決策的格局。從此,國家政務的決策權轉到由宮廷侍從官組成的中朝,以丞相為首的外朝退居到執(zhí)行政務的地位。中外朝制起到削弱相權的作用,確保了皇帝作為國家行政首腦的地位。

      領或錄尚書事的制度 :即用內廷高官領或錄尚書事, 總攬朝政,以使尚書臺所做出的決策在三公府得以順利執(zhí)行。 這樣,領或尚書錄事成為真正的宰相,三公僅是名義上的宰相而已。

      列卿的名稱和職責 :九卿:1、奉常:西漢稱太常,掌宗廟禮儀; 2、郎中令。西漢改稱光祿勛,掌宮廷警衛(wèi); 3、太仆。掌宮廷車馬;4、衛(wèi)尉。掌皇宮保衛(wèi); 5、典客。西漢曾更名大行令、大鴻臚、掌少數(shù)民族及外交事務; 6、廷尉。掌司法; 7、治粟內吏。西漢更名為大農令、大司農、掌財政稅收; 8、宗正。掌皇族內部事務; 9、少府。掌山河湖海稅收及手工業(yè)制造。另還有與九卿相當?shù)闹形?掌京師治安) 、將作大匠(掌土木工程)和大長秋(掌皇后的各種事務) ,他們與九卿合稱列卿。

      相府諸曹的設置 :1、東曹。負責辦理君國守相及軍吏的遷除手續(xù); 2、西曹。主管府吏的任用及工作安排; 3、議曹:主參謀議;4、侍曹:主招待賓客; 5、集曹:主廷議記事; 6、奏曹:負責管理奏章; 7、戶曹:掌民戶及祭祀農桑; 8、金曹:管貨幣鹽鐵; 9、倉曹:管倉谷; 10、兵曹:管兵役; 11、尉曹。主卒徒轉運; 12、賊曹。管盜賊; 13、法曹:掌郵驛科程;14、詞曹:掌詞訟; 15、決曹:主罪法。

      相府諸曹分曹理事與隋唐六部分工的差別 :

      1、首先,相府諸曹僅是丞相的幕僚機構,諸曹人員不是國家正式公職人員。

      而隋唐六部則是中央主要行政部門,六部尚書是朝廷命官,地位崇高,與左右仆射合稱“八座”,是都省辦公會議的法定參加者,吏、兵兩部尚書在唐初還常兼任宰相;

      2、其次,相府諸曹僅是丞相的秘書班子,諸曹僅協(xié)助處理公務,其分曹的方

      法因時代、社會需要、機關結構調整以及主官政見不同而發(fā)生變化。 而隋唐六部作為正式的國家職能部門。 擁有法定的職權,并在處理、執(zhí)行公務上擁有一定的自主權,其機構設置也相對穩(wěn)定。

      尚書臺諸曹設置 :相府分曹理事造成對皇權的威脅,皇帝就用尚書臺分曹理事來削弱相權,始于西漢成帝。

      1、三公尚書:主管歲盡考課諸州郡事;

      2、吏部尚書:主管選舉祠祀事;

      3、民曹尚書:掌管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

      4、客曹尚書:主持護駕羌胡朝賀事;

      5、二千石尚書:主管辭訟事;

      6、中都官尚書:掌管水火盜賊事。

      尚書分曹與相府分曹理事制度的不同 :

      1、尚書臺已是政府的公職人員,其演化的趨勢就是隋唐六部二十四司的國家政

      體的體制,是隋唐六部制度的雛形。

      2、地位崇高,很大程度替代了三公的諸曹職能。

      郡守的職權:

      1、郡守執(zhí)掌一郡軍政大權,且無副職牽制,都尉雖與郡守同秩,且有協(xié)助郡守處理軍務之職守,但僅是副將而已,郡將為太守,到東漢時,甚至“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

      2、郡守有自辟屬吏的權力,且郡守與屬吏間的關系密切,屬吏的實權常高于中央任命的佐官。

      郡縣長官的兩類屬官 :1、佐官,包括丞(協(xié)助郡守治民)和尉(協(xié)助郡守主持軍務) ,由中央任命。 2、屬吏。包括功曹等掾吏,由郡守自行辟除。

      縣令的職掌:1、依據(jù)法律維持地方治安; 2、組織人民從事農業(yè)生產; 3、用儒家禮教教化人民。

      鄉(xiāng)官的設置和職能 :設立鄉(xiāng)、里制度,特點:

      1、鄉(xiāng)里官員不是國家正式公職人員。個別官員給俸,但仍由地方產生,在官府登記而已;

      2、在管理方式上重視鄉(xiāng)俗民規(guī),將教化手段與行政手段結合起來,帶有很大的程度的自治性質。鄉(xiāng)官有三老(管教化)、嗇夫(一鄉(xiāng)之行政事務) 、游徼(鄉(xiāng)中治安,是縣中的屬吏) 。

      秦漢管理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靈活性 :

      1、在雜居區(qū),采取郡下設道的方法。道相當于縣,其長官秦稱為嗇夫,西漢稱道長。這種道是郡下的一種與縣有所不同的特殊行政區(qū)域, 所采取的是既直接統(tǒng)治, 又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其內部特殊性的管理方法。

      2、在南方歸附區(qū),采取雖置郡縣和漢人長官,但對歸附民族首領仍賜侯、王印,保持內部原有統(tǒng)治方式的雙軌制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方式當是一種高度內部自治的方式。

      3、對內屬遷入邊郡的北方少數(shù)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封號和建制,稱屬國,

      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監(jiān)督。

      4、持節(jié)領護官。這是漢政府對叛服無常的少數(shù)民族派出的進行羈縻的一類武官,

      如匈奴中郎將,西域都護等官,只采取武裝監(jiān)護而不干預其內部事務。

      會議制度的內容 :形式:

      1、集議。集議是群臣討論國事以備皇帝決斷的一種會議形式,方式有: 1)、有皇帝直接主持的集議,參加集議者均可提出意見,最后由皇帝裁決。 2)、由丞相或三公主持的集議,集議完畢將集議結果呈報國君由皇帝裁決;

      2、商議:一般在內廷舉行,是由皇帝與個別大臣商議后作出決策的會議形式。

      圣旨的種類和下達方式 :秦漢時代,圣旨依內容可分為制書、詔書、誥、手跡。制書是涉及國家制度的一些重要文書,要加蓋璽印并加封,另有尚書令加印重封,故又稱璽書,制書不予璽封,稱為露布,由司徒印封,下達給州郡。詔書是皇帝

      有關一般行政命令的文書。誥是專對諸侯王進行策對的一種文書。手跡是皇帝親筆書寫的一種文書。圣旨下達的方式一般是由御史大夫下達到丞相, 丞相下達中二千石, 中二千石下達郡太守和諸侯相。 東漢時,是由尚書下達到三公, 三公再往下轉,也有時由尚書跳過三公直接下達到九卿,而且后者常常成為下文的主要方式。

      秦西漢初年御史大夫的職責及其主要屬官 :御史大夫在秦西漢初年是中央最高監(jiān)察官員,既掌管監(jiān)察,又擔任副丞相,這樣的地位便于協(xié)助丞相處理政務,又便于對以丞相為首的百官實施監(jiān)督。在組織上,御史大夫設府,與丞相府合稱二府,共同管理國家政務,凡遇到軍國大事,朝廷總是同下二府,令其會商解決。御史大夫的屬官分為二部分,一是御史丞為首,統(tǒng)領御史 30人,在御史府協(xié)助御史處理政務,二是以御史中丞為首的設于宮內的部分官員。

      秦漢中央對地方監(jiān)察的二個系統(tǒng)和地方兩級監(jiān)察 :漢武帝以后,中央對地方監(jiān)察主要分兩個系統(tǒng)進行:一是通過司隸校尉對京輔諸郡的監(jiān)察,二是通過御史中丞與丞相府的司直相互配合,再經過派的部刺史對郡國的監(jiān)察。地方政府的行政監(jiān)察分為縣對鄉(xiāng)、郡對縣的兩級監(jiān)察,郡縣分別在本級長官的領導下,形成既相對獨立,又對本級長官負責的監(jiān)察體系。

      皇帝獲取決策信息的途徑 :主要有官員奏事和監(jiān)察官員匯報兩種途徑。大臣奏事分為面奏和書奏兩種?;实圻€可以派遣自己的親信以使者名義巡行天下,以掌握社會各方面情況,必要時皇帝甚至親自到各地巡幸。

      各級官員在行政執(zhí)行中的行政處理權 :有較多的行政處理權,可以依地方的民俗的不同,采取不同管理方法,一般可分為酷吏和循吏兩種,酷吏采用嚴刑峻法的法家原則進行管理,循吏則是講究德育教化,偏重儒家的禮治, 甚至是道家的無為而治。

      地方政府在行政執(zhí)行中的自由裁量權 :在不違反中央大政方針的前提下,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主要表現(xiàn)在地方長官在貫徹中央或上級的指示時依據(jù)地方實際情況作出裁量而制定的教令上,教令可以是地方性法規(guī),也可以行政命令。種類多,涉及人事、社會福利、治安和農田水利。

      秦漢的選官方式 :

      1、任子:是高級官員子弟備選為官的制度,二千石以上的官員可保舉子弟一人到京師為郎,充任皇帝的侍從,優(yōu)秀者可升尚書、侍中,侍御史中丞等正式官員,進而再升;

      2、訾選:是依據(jù)財產補官的制度。凡資產達到一定數(shù)量的非商人者可候選為郎。

      3、察舉:察為考察,舉為薦舉,就是在考察的基礎上予以薦舉。察舉是自上而下的一種選官方式,是一種以保舉為主,附加復試的考試,保舉才是察舉的最關鍵環(huán)節(jié)。

      4、征辟:是一種處上而下的選拔官吏的制度。

      主要是有皇帝征聘和公府、州郡辟除兩種方式。被皇帝征聘的是名望較高,品學兼優(yōu)的社會名流,被征召者稱“征君”,是當時最尊榮的仕途。辟除是是高級官員任用屬吏的一種制度,從三公到郡國守相都有辟除的權力,其中高級官員的辟除更容易得到升遷。

      5、薦舉:是沒有詔令的情況下主動向君主推薦人才,是以察舉的一種補充;

      6、博士弟子:由太常從民間 18歲以上的儀妝端正的男子中遴選, 或由各縣挑選, 郡守認可后送太常, 博士弟子在太學里學習一年后接受考試, 成績高第者,可選為郎中。

      漢代官員任用程序、方式、和限制 :秦漢時期任用官員稱拜或除。在任用程序上依據(jù)級別分別由皇帝、尚書、丞相、大鴻臚及郡國守相分別任用。二千石以上的高級官員必須由皇帝親自核準,加以任用;中級官員則由尚書、丞相調除;低級官員中的京師諸府百石官員由大鴻臚調除,郡國百石官員由郡國守相調除。任用方式,是依授權的性質、大小、范圍而給官員一定的行使權力的名號,待選的官員中有一部分可以直接成為正式官員,但更多的是通過候補、試用等方式加以考察,待需要時再轉為正式官員。待詔:意為等待皇帝的詔命。待詔之人實為候補官員;守、假:是試用方式,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稱職轉為實授官,不稱職罷歸;兼、領:兼是某些官空缺時任命其他官員以本官兼任其他官職, 以避免官員缺位耽誤工作。

      領是在某些重要事務需要一位重要官員負責時采取的一種授權方式,被授權官員已有主官之職,實際權力較大,能起到主要負責人的作用。任用的限制: 1、是出身和財產的限制:商人、巫覡之家、賍吏之子孫不得察舉; 2、籍貫和親屬限制:地方官回避本籍等回避制度。

      漢代的兩種考核 :

      1、對中央各級主管官員的考核: 1、由皇帝考核丞相、三公。皇帝不親政的.2.由尚書代行考核權,并交皇帝核準,九卿則由丞相和御史兩府聯(lián)合考核。

      2、對地方官員的考核:通常由丞相和御史二府通過上計形式進行。上計考課分為常課(每年年終進行的考核)和大課(每三年一次的全面考核)二種。

      察舉制的弊端 :由于察舉制沒有嚴密的考核程序,致使弄虛作假現(xiàn)象嚴重,公卿守相所薦舉的多為私人門生故吏,使察舉制變成變相的官僚子弟世襲制,到東漢末年,察舉制走向沒落。察舉制與后世科舉制度的不同。

      魏晉南北朝

      三公官職務完全榮譽化的必然性 :漢武帝實行中外朝制,三公級別和待遇基本不變,出任三公官也被朝野公認為就宰相職,但三公并無實權, 地位進一步榮譽化, 甚至對具體的行政事務也不再負實際責任, 僅對軍國大事享有咨詢權。 從此之后,三公已不再是國家的行政長官,三公府也因此淪為三公個人的秘書機構。

      地方行政管理層次調整的必要性 :

      1、首先是州的數(shù)量大量增加;

      2、其次是郡的濫置;

      3、州郡的濫置導致了州郡所轄的范圍急劇減小,使一些州郡徒有虛名,一州轄二郡,甚至委多郡都不轄縣,同一個地方立兩個郡名,州郡的濫置導致了機構的臃腫和重疊,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加劇了政局的動蕩。

      地方行政管理層次調整的內容 :為了穩(wěn)定政權,加強對地方的管理,魏晉南北朝時期各政權在不改變原有舊行政體制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對地方行政體制進行了一些調整,主要體現(xiàn)為以下的兩個方面:

      1、是在州上設官。從曹魏開始便在州之上設置都督諸州事,以協(xié)調各州行動,北魏還在州之上設置具有中央派出機構性質的“行臺”,但北齊之后此制夭折。

      2、強化縣級的行政管理。晉朝規(guī)定,縣令有政績的可將縣級地位升級,又規(guī)定官員不曾為縣官者不得出任臺郎。北魏也曾有類似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的目的是在于強化縣級的行政管理。

      僑州郡縣設置的作用及其弊病 :東晉初年,北方士族率領大量依附人口南渡,東晉政府為了維護統(tǒng)治秩序和保護南遷士族的政治經濟利益,便在人流集中的地方按他們的原籍的名稱僑置州、郡、縣,這樣一方面照顧了各大家族的利益,為他們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穩(wěn)定統(tǒng)治秩序的作用。但僑州郡縣與原州郡縣并置一處,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亂。

      左郡縣: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南方各政權在蠻族地區(qū)建立的一種側重內部自治性質的地方行政體制。左郡縣長官由中央政府選派或由各地少數(shù)民族首領充任。凡由各地少數(shù)民族首領充任長官的左郡縣基本上依據(jù)各少數(shù)民族傳統(tǒng)進行治理。

      地方行政管理中軍政合一的特點 :魏晉以后,州刺史一般兼任軍職,或由都督兼領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將軍,其中持節(jié)都督握生殺大權,兼掌地方軍事、行政、司法、監(jiān)察等各種權力,不領軍職的刺史稱為“單車刺史”,不僅權責有限,而且為時俗所輕,地位低下。另外,此一時期州上所設之官,如都督諸州軍事,作為地方統(tǒng)兵武官,也同時兼管地方軍事與行政。

      宗主督護:北魏初年,北方各政權以游牧入主中原,在入主中原的過程中,面對各地豪強聚眾以宗族為單位結塢自保,北魏只得承認既成事實,任命塢主為宗主督護,讓他們行使基層政權職能。

      三長制:為地方基礎行政組織,規(guī)定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三長負責核查戶口,征收賦役,并辦理一般民事訴訟。

      君主專制中央集權決策方式的兩種形式:

      1、對于重大的事務,依據(jù)秦漢以來的傳統(tǒng)決策形式采用集議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議,最后由皇帝作出決策。

      2、對于一般性政務,則多通過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來加以解決。

      尚書省在行政執(zhí)行中的二種權力 :

      1、是對詔敕的解釋權,以便更好地實施決策;

      2、在行政執(zhí)行中的組織指揮權,凡事涉及若干機構的行政決策,由尚書省會同有關機構共同解決。

      御史臺三類官吏及其職責 :

      1、詒(持)節(jié)侍御史,主管監(jiān)察司法;

      2、殿中侍御史,主管監(jiān)察朝儀;

      3、侍御史,主管糾劾官員的失職犯法,責權最重,故實行分曹理事。以上三個方面監(jiān)察官員互相配合,又各自有自己獨立的監(jiān)察范圍。

      行政決策中呈現(xiàn)兩種不同程序的原因 :

      1、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一個政權更迭頻繁的時期, 權臣迭出。

      2、魏晉南北朝時期,特別是東晉時期,門閥士族勢力膨脹,成為行政決策上對皇權的一種制約。

      監(jiān)察制度進步的表現(xiàn)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行政監(jiān)察從制度上看較前代有較大的進步,如御史臺的完全獨立,監(jiān)察機構職權的上升,這些都為隋唐時期的監(jiān)察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奠定了基礎,但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監(jiān)察百官行使監(jiān)察權從本質上講是為皇帝駕馭大臣服務的,其監(jiān)察重點并非大臣是否依法行政,而是根據(jù)皇帝需要羅織大臣罪名,以便皇帝操縱群臣,這反映出監(jiān)察依附并服務于皇權的實質,這一時期的監(jiān)察的實際水平不高,監(jiān)察效果也往往取決于皇帝的意志和好惡,這使整個監(jiān)察工作難于達到依法監(jiān)察的水平。

      分析地方政府在行政執(zhí)行中擁有較大的自主權的原因及利弊 :魏晉南北朝時期政府的地方政府在執(zhí)行政務過程中有自主權較大,這主要是因為這一時期大部分時間處于戰(zhàn)亂狀態(tài),地方行政長官職兼軍、政,中央政府的權威因此下降。此外,中央政府考慮到戰(zhàn)爭的特殊環(huán)境,也主動給地方以較大的自主權,以利于地方對突發(fā)事件的及時處理。一般而言,州郡地方長官對境內敵情、民變、災害等事務均可處理上報,不必待詔敕而后行。這雖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地方政府在處理突發(fā)事件的能力,但畢竟背離了中央集權的要求,也使地方官員的貪殘難以受到有效的遏制。

      惟才是舉是選官原則 :是各割據(jù)政權實行的選拔官員的原則,其選官不論出身、門第、甚至在道德上也不求全責備,奉行“惟才是舉”的選官原則,尤以曹操為典型。“惟才是舉”的選官原則,僅是三國初期的幾個開明皇帝個人行為,并未成為制度。

      九品中正制是士族鞏固門閥政治的工具 :九品中正制是從漢代察舉制演變而來,只不過將薦舉之權從中央和地方各級長官轉移到專職舉士的中正官。其具體方法是由在中央任職的官員擔任原籍地的大中正或中正,負責考察本州士人,綜合他們的門第和德才定出品和狀。品主要依據(jù)家世官位和資歷,分為上上到下下九品,狀是根據(jù)士人德才行為下的一個簡短評語,品、狀均呈報吏部作為政府選官依據(jù)。在九品中正實行之初,狀還受到一定的重視,后來狀變成具文,品成為選拔官員的惟一標準,由于專職舉士的是中央任職的官員,他們大多出身門閥世家,而品這個標準的內容又是依家世官職和資歷,這樣在選拔官員上,貴族便占有明顯優(yōu)勢。因此,九品中正制因而成為鞏固門閥政治、阻塞寒素人才入仕的工具。

      官員升遷的依據(jù) :1、考課(效果較差);2、門資。

      考核的形式化 :魏晉南北朝時期官員的考核之事歸尚書臺 (省)的考功郎或功論郎掌管。 因時局動蕩和門閥政治等因素,對士族官員的考察不可能嚴格進行,對軍功出身的官員也無法嚴格考核,通過考課,中央通常對個別守法官員予以表彰,這種有獎無罰的考課使官員并不重視??己艘蚨蔀樾问?。

      停年格選:魏晉南北朝時期,規(guī)定地方官員任期一律為六年,他們去職后可到吏部重新銓選,因這一時期官職少而侯選的者多,北魏在宣武帝時實行“停年格選”,以年資作為續(xù)用和提升官吏的惟一標準。

      隋唐

      隋文帝對國家行政管理體制的調整內容 :

      1、確定了三公官不再兼任政府職務的原則; 2、確定了三省之間的分權方式。

      形成尚書省掌行政、中書省掌詔令、門下省掌封駁的決策程序。

      唐朝對隋朝制度的進一步調整的內容 :

      1、壓抑尚書省的地位,使之變成完全奉行機構,首先將宰相議事之所從尚書都省搬出,致使尚書省地位驟降。其次是剝奪尚書仆射的決策參與權,規(guī)定尚書仆射如不加“同三品”、“同平章事”便不能充當宰相,使尚書省長官更喪失宰相的資格,尚書省完全成為奉行機構,三是尚書省內部進行權力調整,以架空尚書省長官的行政權;

      2、提高中書、門下兩省的地位。首先是將宰相議事之所遷往門下省,并改稱政事堂,后又遷往中書省,此舉提高中書、門下的地位;其次是擴大了中書、門下兩省的職權,中書舍人對口處理尚書六部來文,并負責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兼草擬詔旨的“知制誥”有權封還尚書仆射的進呈文件,并有權參加宰相會議。

      政事堂的演變過程 :政事堂經歷了門下政事堂和中書政事堂兩個階段。

      中書門下政事堂與唐初政事堂的不同 :

      1、唐初宰相多為兼職,除三省長官外,還以他官居宰相位,加“參政朝政”、“同中書門下三品”等名目,讓他們進入政事堂分任宰相之事,以削弱三省長官的權力,共同充任兼職宰相。

      2、中書門下政事堂在正廳之后設吏、樞機、兵、戶、刑五房,對口指揮尚書六部,使宰相的辦事機構逐漸完備,政事堂逐漸從單純的會議場所演變?yōu)橹匾霓k事機構。

      3、中書門下體制下存在著宰相權力的分散和集中兩種傾向。

      翰林院:唐高宗之時,為分宰相之權,出現(xiàn)了北門學士的設置,皇帝選擇一些有文才的人讓他們參與政事,武則天時,新的秘書人員移至宮中,直接承命奏復。到唐玄宗時,設置“翰林待詔”,后正式設置翰林學士院,翰林院學士開始具有草詔權,時稱“內相”。翰林學士享有制詔權,使中書門下成為奉行內制的執(zhí)行機構。

      羈縻府:是唐初在周邊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設置的一種自治性質的地方行政機構。羈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數(shù)民族首領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許世襲其職。羈縻府州還有財政上的自主權,但必須受邊境都督和各都督護府的統(tǒng)領。

      科舉制:隋朝廢除九品中正制,隋煬帝大業(yè)年間正式開科取士,從此確立科舉制度??婆e本意是指分科舉拔人才,士人可不必經過薦舉而直接報名參加考試,由國家擇優(yōu)錄取。唐代科舉包括??坪椭瓶苾纱箢?。??泼磕攴挚婆e行一次,科目有五十余種,主要有明經、進士兩科,制科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考試,科目多臨時設置,制科不定期舉行。科舉考試一般經過兩道考試程序,先是州考,再是禮部主持的省試,武則天時又加上殿試。唐代待選士人只要通過了科舉考試,即具備了歷代封建王朝選官制度中的主要內容。

      六部、九寺、三司的名稱及職責 :

      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分掌人事、財經、文教禮儀、軍事、司法監(jiān)察和建設等事宜,是執(zhí)掌政令的重要中央職能部門;

      九寺: 1、和戶部相關的有太府寺(主管錢幣收支保管)和司農寺(主管糧各收支和保管);2、和禮部相關的有宗正寺(主管皇族事務) 、太常寺(主管祭祀禮儀) 、光祿寺(主管膳食供設) 、鴻臚寺(主管外交事務)和國子監(jiān)(主管文教事務) ;3、和兵部職掌相關的有衛(wèi)尉寺(主管軍器儲備) 、太仆寺(主管馬政) 、和軍器監(jiān)(主管軍器制作);4、和刑部職掌相關的有大理寺(主管司法審判) ;5、和工部職掌相關的有少府監(jiān)(主管手工業(yè)事務) 、將作監(jiān)(主管建筑工程事務)和都水監(jiān)(主管水利事務) 。三司:大理寺、刑部、御史臺。是處理重大案件的特別法庭。

      六部、九寺、五監(jiān)之間既分工又制衡的關系 :隋唐中央政府職能部門以尚書六部為主,以諸寺、 監(jiān)為輔,形成相互平行,既有分工又制衡的行政職能部門體系。從分工上看,六部執(zhí)掌政令,九寺五監(jiān)分管具體事務,兩者之間形成總領和具體分管的關系,從制衡上看,六部與諸寺、監(jiān)形成雙層制約關系。六部執(zhí)掌政令而不管具體事務,而具體管理各項事務者又無政令之權,形成一層制約關系。具體分管各項事務的諸寺、監(jiān)要接受六部的指導和監(jiān)督,但諸寺、監(jiān)長官也可以直接聽從皇帝的指示,并對六部指令有不同的看法時可直接上奏皇帝請示,形成又一層制約關系。

      隋唐對前代地方行政體制的調整 :

      1、對地方行政層級進行調整:變州郡縣三級為州(郡)縣二級,在州(郡)上設置監(jiān)察區(qū)的道,以加強中央對全國的行政管理。

      2、削弱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廢除地方官員自辟屬吏的權力,將官員的任免權

      一律收歸中央。

      詔敕的草擬和頒發(fā) :草詔有三種程序:

      1、是由宰相將君相議政結果整理要點,稱為“詞頭”,作為草詔的依據(jù),中書

      舍人中負責草詔的“知制誥”據(jù)宰相相交下的詞頭負責草詔;

      2、是皇帝派宦官至中書宣布詔敕要點,中書記錄,稱為“宣底”;

      3、是皇帝如知制誥入宮面授要點。

      審詔: 1)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 2)中書舍人如無異議,由中書令、中書侍郎與中書舍人共同簽名送門下審議; 3)門下給事中審議通過的詔書,由侍中、侍郎,給事中共同具名申請交發(fā)尚書省執(zhí)行,經皇帝審定認可后正式交尚書省執(zhí)行。

      各種決策文書的名稱和內容:

      1、冊書:是立皇后,建太子,封諸王所用的詔書,用竹簡書寫,形制上最為講究;

      2、制書:是頒布重大行政命令的詔書,用黃麻紙書寫;

      3、敕:是對具體的事務的指令性文件,均用黃麻紙書寫。

      “內制”和“外制” :

      內制:唐中期,皇帝以翰林學士分宰相權,由翰林學士撰擬的詔書為“內制”。內制詔書無須規(guī)范程序,而是經過皇帝的認可后,直接由禁中下發(fā)執(zhí)行,甚至連印璽也不蓋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外制:即經過三道草詔程序和四道審詔程序通過的詔書,即為“外制”。

      律、令、格、式的內容:

      1、律是國家的基本法。

      2、令是依制定的行政規(guī)則,以詔制的形式頒布;

      3、格是以敕的形式的具體的行政法規(guī),涉及范圍較為具體,是對律、令的補充。 4、式是包含行政

      細則的文秘程式的辦事章程,行政執(zhí)行中須依據(jù)而行的。

      御史臺三院的名稱及職責 :御史臺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下設臺、殿、察三院,臺院是御史臺辦公機構,設侍御史六人,掌糾彈百官,其地位十分顯赫。殿院設中侍御史九人,掌朝儀糾察朝會時百官的儀態(tài)行止,維護朝儀秩序和尊嚴;察院設監(jiān)察御史十人,其職掌為分察和分巡兩項。

      分道巡察和分察尚書制度 :監(jiān)察御史對六部、諸寺等對中央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執(zhí)行的政務情況實施監(jiān)督,稱分察。監(jiān)察史奉旨按道巡按州縣,對各地州縣事務實施監(jiān)察,稱分巡。

      諫官在行政決策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諫官侍奉皇帝左右,有權提出不同的意見和建議,在唐代,能否發(fā)揮諫官的的積極性是政治能否清明的關鍵因素之一。唐太宗虛心納諫,誠心求諫,獎勵進諫,造就了歷史上的“貞觀之治”,但很多皇帝難以做到這點。

      唐代行政決策的特點 :體現(xiàn)唐代群體決策的特點的是唐代的各種豐富多彩的會議形式:

      1、大臣廷議:參加者較多,形式靈活,可以分為皇帝主持的朝會和尚書省集議的方式。

      2、宰相以及高級文臣武將參與決策的會議,這類決策會議的參加者較前一種會議形式急劇減少。無論何種形式的會議,最后決策權還是在于皇帝。

      分析隋唐行政監(jiān)察制度的成就 :

      1、監(jiān)察機構的逐漸健全和監(jiān)察職責的日益分明;

      2、對監(jiān)察官員的任用的特殊程序;

      3、分道巡察和分察尚書制度的確立;

      4、參與司法審判;

      5、多種地方監(jiān)察形式并存。總之,唐代行政監(jiān)督在制度上取得了較大的成就,監(jiān)察范圍廣泛,監(jiān)察內容具體,監(jiān)察方式增加,監(jiān)察工作不論從深度上還是廣度上都較前代有明顯的發(fā)展,但封建監(jiān)察機制的本質上講是為皇帝駕馭大臣的工具,實際只是皇帝的私臣和特使,因此,皇帝的素質和態(tài)度以及皇帝是否能真正控制政權是監(jiān)察工作能否有效進行的前提。

      官員選拔的途徑 :1、科舉制度; 2、門蔭、行伍、流外入流、入幕制。

      門蔭:是為貴族及官員子弟承襲政治特權而設置的制度;

      行伍:是指士卒通過積累軍功而獲得的低級武職或勛位,然后再積功升遷為官的制度;

      流外入流:是指九品官以下的各種政府機構辦事員在服務過程中積累年資,并通過考核程序遷轉為正式政府官員的入仕方式;

      入幕:是充任藩鎮(zhèn)幕府僚屬,若得府主信任,不僅升遷快,且握有實權。

      吏部銓選官員的標準 :稱四制,即所謂身、言、書、判四條標準,要求入仕者體貌豐偉、言辭大方、書法工整、判詞通順。

      官員考核:由吏部主管考課,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考核結果是官吏的升遷的基本依據(jù)。

      差遣任職法的利弊 :使職差遣是唐代一種特殊的任職法。唐代任命某官負責處理專門事務,稱為差遣。被差遣者如果是職事官,事畢即回任,大致地說,差遣可歸結為“置使”和“檢校”兩大類,置使又可分為兩類:一是國家常有事務,但又不適宜設專官加以管理。二是為某專門事務臨時委任負責人。置使的目的是為了彌補政務管理體制的不足,以增強其機動應變能力。“檢校”本是檢查校閱之意。所謂檢校官是在名義上不授某官職,而實際上讓其管理某官職應負責的實際事務。這類差遣職是在原有行政管理體制內采取一些非正常的臨時性措施, 通過這種方式皇帝達到插手具體事務, 集權于一身的目的。

      這種官吏任用方法,具有兩面性,它既是皇帝控制政權,直接插手具體事務的一種手段,也造成庶務管理的隨意性;另一方面,隨著社會政治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客觀上也要求統(tǒng)治者用臨時置使、隨時訂補的辦法,在保證行政管理體制基本穩(wěn)定的情況下,增加整個行政管理體制的應變能力??傊?,使職差遣有其利也有其弊。

      五代、宋

      五代中樞機構的名稱及其職責 :

      1、樞密院:由宦官執(zhí)掌,參與內廷決策;

      2、中書門下:行政執(zhí)行的綜理機構;

      3、三司使:掌管財賦的專門機構。

      宋代二府三司的名稱及職責 :中書門下與樞密院分掌文武,稱為二府,獨立設執(zhí)掌全國財政的三司使,又稱“計相”故稱二府三司。

      宋代宰相制度中的權力制衡原則 :宋代堅持宰相權力制衡原則, 首先是集體宰相制體制不變; 其次是法定的宰相職權 (人事權、副署權、監(jiān)督權、諫議權)不變;第三是宰相辦公機構為中央政府機構不變。宋代權相迭出,始終未能形成篡奪之勢,其主要原因就是堅持宰相權力制衡原則。

      宋代二府三司與隋唐三省宰相制的不同之處 :宋代中央行政體制雖是從隋唐制度演變而來,但二府三司與隋唐三省宰相制之間還是有原則區(qū)別的。三省宰相制是中書掌詔令,門下掌封駁,尚書掌執(zhí)行的一種決策程序上的分權體制,而二府三司制則是在皇帝直接控制最后決策權的前提下,由中書門下處理日常事務,樞密院處理軍政軍令事務,三司使掌管財政方面的政令政務,形成二府三司分類進行行政管理的格局,二府三司均可獨立處理各自管轄范圍的事務。

      二府三司制的利弊 :加強了中央集權的作用,但過分集權于皇帝影響了國家機關整體職能的發(fā)揮。中書、樞密、三司分主民政、軍政、財政。民政已困乏而三司取財不已,中書雖為宰相,卻不能使樞密院停止征兵,三司停止斂財,因為中書并無“制國用之職”。

      北宋初年差遣職諸院官對六部職權的削奪。元豐改制后六部職權的提高。

      路:宋王朝為了不重蹈唐末五代地方割據(jù)之禍,實行路、州、縣三級行政區(qū)劃的管理體制,北宋初年,州、府、軍、監(jiān)等均為中央統(tǒng)領,數(shù)目過多,管理幅度過大。因此,在府、州之上增設了路這一地方行政區(qū)劃。在地方行政體制上,路僅是一個遣使級的的行政級,其設置內部多有牽制,權力集中到中央,因此雖有路這一較大的行政區(qū)劃設置,但也未形成五代的分裂割據(jù)局面。

      宋代路設置的不規(guī)范 :

      1、是路中無主管機構,實行分權制管理模式,分別設置經略安撫使、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和轉運使司,各司互不統(tǒng)轄,互相制約,直接對中央負責;

      2、是四監(jiān)司轄區(qū)并非完全吻合,交叉治理之處甚多,且側重于監(jiān)察權,明確稱為“監(jiān)司”;

      3、是監(jiān)司長官職位的臨時性,監(jiān)司多以京師文官充任,特別是對負責軍事的帥司授權更少,更具臨時性質。再加上,宋代實行“兵無常帥,帥無常兵”的“更戍法”,故路之長官無法形成地方割據(jù)之勢,權力集中到中央,避免了唐末五代地方割據(jù)之禍,但地方軍事、政治、財政、監(jiān)察之權互不統(tǒng)屬,也必然造成辦事效率的低下,冗官充斥的弊端。

      對州、府長官的嚴格監(jiān)督制約措施 :

      1、是以京官中的文官充任州、府主官不再稱刺史和尹,而是以京官本職臨民,由中央兼攝地方官,即帶著中央官頭銜去做地方官,稱“權知州(府) ,權知即暫時管理之意。

      2、是加強制約機制。宋朝遣文官知州(府)事,而且州、府之上還有監(jiān)司加以監(jiān)督,但宋朝皇帝還放心不下,故又設置通判。通判既非知州(府)屬官,又非佐弐之職,而是和知州(府)相互監(jiān)臨的獨立官員。知州(府)文告需通判連署方能具有法律效力,通判還可以向中央奏報知州(府)政務執(zhí)行情況。這樣,州、府、軍監(jiān)長官外受監(jiān)司監(jiān)督,內有通判制約不可能一人專制一方了。

      縣官地位的提高和影響 :宋朝縣官稱縣令或知縣。知縣由京官出任,為朝廷所特命,無形中提高了縣官的地位,亦起到了對府、州長官的又一層制約關系,有利于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宋代未出現(xiàn)地方割據(jù)的原因 :在地方行政體制上,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形成路、州、縣三級行政區(qū)劃的管理體制,在各級地方官員之間形成錯綜復雜的制約關系。

      宋代地方行政體制的利弊 :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據(jù)局面的重演, 另一方面也使地方政權失去了應變的權力、 能力和活力。

      宋代會議訴形式和內容 :

      1、例行早朝:由皇帝主持,目的是疏通君臣關系,為皇帝提供信息;

      2、便殿議政:是皇帝就某一問題召見宰相、樞密院等中樞官員商議軍國大事的一種會議形式;

      3、臨時朝議:是皇帝就某問題臨時召集會議進行商議,向大臣們征求決策會議形式。以上會議只為皇帝作出決斷提供具體材料,起到溝通信息的作用,至少為皇帝提供一個決策方案,但最后的決策權在于皇帝。

      內制和外制:宋代,中書舍人所草之詔為外制,多為常例之詔命,“內制”則由翰林學士負責。宋代“內制”詔敕的發(fā)布十分突然和機密,且只要蓋上皇帝印璽即有法律效力。皇帝常常是臨草詔時改變早先與宰相大臣商量好的方案,令大臣難以防范,這也說明宋代皇帝在行政決策的決斷權超越了前代。

      宋代行政執(zhí)行的嚴格性和程序化特點 :

      1、首先,中樞機構有一套處理各類事務的嚴格程序,對行政執(zhí)行起著規(guī)范化的

      作用;

      2、其次,為保證作為行政決策結果的詔書能夠準確表達皇帝的真實意圖,負責草詔的知制誥可在有疑問時直接要求皇帝接見,以核實宰相代宣君命時是否準確表達皇帝的本意。

      3、由于宋代地方實行分權制衡措施,迫使地方完全聽命于中央,再加上皇帝通過一系列監(jiān)督機制能夠較快地掌握地方政務執(zhí)行情況,故宋代各級地方政府執(zhí)行政令異常的嚴格。

      宋代輕重相制,交叉監(jiān)督的行政監(jiān)督監(jiān)督格局 :宋代不僅加強了對各級官吏的監(jiān)察,還加強了對監(jiān)察人員的監(jiān)察,形成輕重相制,交叉監(jiān)督的格局。

      宋代監(jiān)察制度的成就和利弊 :

      1、臺諫趨于合一;

      2、皇帝直接控制臺諫官;

      3、輕重相制,交叉監(jiān)督;宋代的監(jiān)督網絡十分嚴密,這一方面適應了強化君主專制集權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弊端,臺諫官員風聞彈人的權力使許多官員不求功但求無過,因循茍且。對相權的威懾更使決策過程出現(xiàn)混亂局面,宰相方議一事,臺諫官員就議論紛紛,造成決策的遲滯,尚書省與御史臺互相監(jiān)督,雖在一方面促使國家機關之間互相牽制,有利于強化皇權,但另一方面也造成各機構職能的混淆,不利于監(jiān)察作用的發(fā)揮。地方監(jiān)察中過分的分權,也使各級地方政府的活力消失殆盡。

      殿試登第者的等級 :分五等:一二等稱“進士及第”,三等稱“進士出身”,四五等稱“同進士出身”。

      官、職、差遣的的區(qū)分 :其中官職僅代表地位,俸祿和榮譽的意義,并無實際職守。要有實際處理事務的權力,須另加差遣的名義,稱“判”、“知”、“權知”等,這樣就將官職名稱和實際職權分開出來,承擔實際政務者可以不受官品和資

      歷的限制,這種任官方式有利于皇帝根據(jù)自己的意志任用官員,削弱中央和地方各級主管官員的實權,這一方面有利于鞏固中央集權和防止地方割據(jù),但另一方面又造成官僚機構臃腫,官僚隊伍膨脹,各級政府機構名不符實的弊端。

      考課內容和標準 :考課內容有品德、政績二項。即是否公勤廉恪、職事修舉,以此作為對所有官員考課的標準。

      科舉規(guī)則的細密和規(guī)模、范圍的擴大 :

      1、宋代的科舉沿襲唐代制度,但具體規(guī)則較唐代細密,宋代亦有??埔灿兄瓶坪臀渑e。制科雖設而不常舉行,武舉歷來不受人的重視,故宋科舉以??茷橹?,宋初??泼磕暌淮?,后改為三年一次??荚嚪秩?,一是取解式,由各州判官和錄事參軍主持,考取者稱舉人;二是省試,即禮部試,由皇帝選派官員主持,三是殿試,由皇帝親自主持。

      2、宋代科舉在考試程序上較唐代嚴格。為防止考試作弊,省試考官從受命之日起到取定名次之時止需與外界隔絕,閉鎖于宮院,稱“鎖院”。試卷需糊名并經人謄錄后再送考官批審;

      3、宋代科舉考試的規(guī)模和范圍有所擴大,錄取人數(shù)較唐代大大增加, ,且殿試后不再經過任何吏部考試直接做官。

      蔭補、納資入官對宋代官員素質的影響 :蔭補是為保證官員“世守祿位”的特權而設立的。宋代正六品官員每年都蔭補一人,正七品以上每三年可蔭補一人,每逢大禮或遇皇族喜喪事都可以得到蔭補名額,納資入官為富商和地主獲取官職也提供了途徑,這些入官方式造成宋代官員冗多且素質低下。

      磨勘制度:是定期勘驗官員以定升遷的制度,包括勘驗官員簿歷狀的一系列的程序,簿歷文狀包括解狀(為選入解放赴闕的證明)舉狀(舉薦人的推薦書)家狀(個人履歷) 、考狀(考核記錄)等。考課借磨勘得以維持,而磨勘程序中對官員的循資轉官均有明確規(guī)定,只要官員任內不出大的過失,一般都可以循年資得以升遷,致使考核失去了原來的意義。

      宋代優(yōu)待官員的主觀意圖和客觀效果 :宋代官員官俸制度十分混亂,官員無實職者都可以領俸,有實職者另加錢,在物質上優(yōu)待官員,其本意是希望官員以此造成官員奉法守正的風氣,但官員的厚祿最終造成人民和國家的窮弊,同時也因制度的紊亂而造成吏治的腐敗。

      遼金元

      遼(契丹)金(女真)元(蒙古)遼南北面官制下的機構設置和職權 :

      1、北面官制:北面官制是遼代統(tǒng)治者為統(tǒng)治契丹和其他游牧族而建立的一種特殊制度: 1)北南宰相府是遼代總攬政務、輔佐皇帝處理軍國大事的中樞機構,分別由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蕭氏族人世選,北、南宰相府各設左右宰相為長,下設總知軍國事、知軍國事等官,是遼代重要的中樞決策機構;2)大林牙院:相當于翰林院。職掌是為皇帝撰修契丹語文告,負責監(jiān)修國史。 3)大于越府,相當于大傅,原為處理軍政要務的,后無實權。 4)北南大王院:分掌所屬契丹部民的各項事務; 5)夷離畢院:遼司法行政機構,執(zhí)掌刑獄和司法;6)敵烈麻都司:掌禮儀; 7)北南宣徽院掌朝會、宴饗、祭祀等事;

      2、南面官:是為管理漢人而設立的一套制度: 1)漢人樞密院;2)尚書省;3)中書省;4)門下省;5)翰林院。

      勃極烈制的內容 :金代的一個官職,所設官職為勃極烈,在都勃極烈下置國相,是都勃極烈的輔臣,處于宰輔地位,在國相之下沒諸勃極烈,開始時都勃極烈由各部公推,后隨著完顏部的強大而成為一個家族的世襲職位,金太宗時對勃極烈進行了改革,將勃極烈定員為四人即諳班勃極烈、國論忽魯勃極烈、國論阿買勃極烈、國論昃勃極烈。勃極烈制帶有明顯的氏族制度殘余,不利于緩和矛盾,穩(wěn)定政治、恢復經濟,后逐漸由三省制代替。

      金熙宗以后尚書省、樞密院的設置及其職責 :金熙宗時的中央行政體制名義上是三省制,但最為重要的是尚書省。尚書省長官為尚書令,下設左右丞相和左右丞,可見,三省中僅尚書省是最高中央機構,門下、中書二省只能試為陪襯。樞密院則是主管軍事的中樞機構,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副長官為樞密副使,下設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書樞密院事協(xié)助處理院務。

      元代中書省、樞密院、宣政院的機構設置和職權 :元代中書省總理政務,是最高行政機關,職權廣泛,國家財政、人事、司法、文教、營造等大權,設中書令一人,由皇太子兼領,實際是一個虛銜,下設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參知政事等職。樞密院主管軍機大事和武官人事,是最高軍事中樞;宣政院:是掌管佛教事務的,同時負責吐蕃政務,實際上所有宗教和民族事務都歸其管轄,不隸屬于中書省和樞密院,直接對皇帝負責。

      遼五京道的機構設置及其分權管理方式 :遼代全境分為上京、中京、東京、南京、西京,道所設機構與宋代一級機構相仿,采用分權管理方式。分別設掌管軍權的都總管府、執(zhí)掌司法和監(jiān)察之權的處理使司和掌管財政權的轉運使。

      金代路的機構設置及其分權制度 :金代在漢人居住區(qū),實行路、府(州) 、縣三級行政區(qū)。路采取分權而治的制度。都總管府掌管民政和軍政,其長官為都總管,轉運使司掌財政,長官為轉運使,提刑使司(后改為按察司)主管司法監(jiān)督,長官為按察使。

      金代府、州的種 類:金代路下設府,府可分為二種:一為總管府,其長官府尹由都總管兼職;一為散府,長官府尹。州與府為平級機構,分為節(jié)度州、防御州和刺史州三種。其長官為節(jié)度使、防御使和刺史,他們主管軍事,但也兼管民政,保持著女真軍政合一的舊俗。

      猛安謀克:始于女真族古代出獵時的生產組織,以后逐漸演變?yōu)槠綍r射獵、作戰(zhàn)時的生產、軍事組織。隨著金政權的建立,猛安謀克又演變?yōu)檐娬弦坏牡胤叫姓M織。猛安、謀克相當于州、縣的兩級地方行政單位,與州、縣形成互不統(tǒng)屬的兩個系統(tǒng)。金太祖時以 300戶為一謀克,10謀克為一猛安。金熙宗統(tǒng)一全國行政區(qū)劃時,仍保留猛安謀克作為女真地區(qū)的地方政權組織形式,形成軍事編制、生產單位和地方行政機構三倍一體的封建化基層組織。

      元代的諸使司的名稱 :宣尉司、招討司、安撫司、宣撫諸司,并許世襲其職。

      遼代投下軍州的特殊管理方式:是契丹貴族對所掠奪漢人、渤海人進行統(tǒng)治而設置的私人州縣,這些州縣實質是契丹奴役外族人的據(jù)點投下軍州依投下領主的身份高低和人口的多寡而有州、 軍、縣、城、堡等不同的名稱, 投下軍州是貴族領地,朝廷對投下軍州的管理不是對一般州縣嚴格,但對領主權力仍有限制,投下軍州的軍事大權歸朝廷,行政權歸領主,行政事務由投下主委官處理,但這種行政權并不完整,投下刺史雖必須從領主部曲中選授,但仍需朝廷認可。

      金代軍政合一管理方式 :猛安謀克。

      金代行臺尚書省和元代行省制度的關系 :金代末年的行臺省的性質已和元初的行省基本上相同,可以說已開了元代行省制度的先河。

      遼代的法定監(jiān)察機構和中丞司 :法定監(jiān)察機構是御史臺,以御史大夫為長,御史中丞為副,下設侍御史等職。中丞司:北面官中北、南樞密院下的中丞司,負責糾察百官。

      金代地方監(jiān)察的兩種形式 :1、專職監(jiān)察的御史臺; 2、諫院也有監(jiān)察的職能。

      元代決策會議的形式 :元代會議形式繁多,按主持的身份不同可分為皇帝親自主持的會議和中書省會議,皇帝主持的會議分為朝堂會議和內廷會議兩種。

      元代政令下達的程序 :政令由中書省下達,由宰相的主要幕僚機構參議府負責安排落實,通過左、右司將政令下達給六部,六部將執(zhí)行政務情況的信息通過左、右司和參議府反饋到中書省長官。

      遼代行政決策中的游牧生活遺風 :在遼代的政治生活中保留有許多原始社會末期的軍事民主制的遺風?;实鬯奶幱潍C,其行在稱捺缽,共有春夏秋冬四捺缽,其中以冬夏二捺缽最為主要。夏、冬兩季,皇帝即在捺缽中召集大臣議事,以決定軍國大事。會議完畢,即拔牙帳起行,前往春、秋兩季行獵地,契丹官員和少數(shù)漢官隨行,大部分漢官則返中京居守,按所決策處理漢人事務,契丹事務則由契丹官員和皇帝處理。

      金代御史臺和諫院的監(jiān)察職能 :御史臺擁有糾察朝儀、彈劾不法官員和對各級官員執(zhí)行政務進行監(jiān)督的權力。御史臺還擁有司法權,凡遇到官員執(zhí)行政務過程中的重大違法事件皆由御史臺會同大理寺處理。御史臺還設有殿中侍御史二人,專門負責監(jiān)察朝儀,此外,御史臺還有十二個品級低微但威權甚重的監(jiān)察御史,僅是七品小官,卻可彈劾宰相。諫院也有監(jiān)察的職能,諫議大夫對整個決策過程有監(jiān)察權, 。宰相奏事,惟有諫議大夫不需回避?;实圩鞒鰶Q策,諫議大夫可提出批評意見。

      元代監(jiān)察機構組織的完備性 :元代監(jiān)察機構組織相當完備。有中央御史臺、地方行御史臺和各道肅政廉訪司三級。 22道肅政廉訪司分隸中央御史臺和西、南兩行御史臺,兩行臺又受制于中央御史臺。這樣御史臺監(jiān)臨中書省和附近行省,行御史臺監(jiān)臨其他行省,各道肅政廉訪司監(jiān)臨路、府、州、縣,形成一個以御史臺為中心,行御史臺為重點的,各道肅政廉訪司為經緯的嚴密監(jiān)察網絡,縱橫交錯,覆蓋全國,使封建監(jiān)察體系趨于完備。

      元代監(jiān)察制度的建樹和弊端 :在地方行政監(jiān)察上,元代分全國為幾大監(jiān)察區(qū),京都附近由御史臺直接監(jiān)察,其他大監(jiān)察區(qū)由行御史臺負責監(jiān)察,行御史臺受制于中央御史臺。元代在大監(jiān)察區(qū)下再分 22個監(jiān)察區(qū),即 22肅政廉訪司,其監(jiān)察區(qū)域稱道,它們分別隸屬中央御史臺和西南兩行臺。元代監(jiān)察制度較前代的一個重要發(fā)展是監(jiān)察法規(guī)的制定。但元代監(jiān)察體系也有著其弊端,首先是,主要監(jiān)察職務被蒙古貴族壟斷,嚴重影響了監(jiān)察機構作用的發(fā)揮。其次是,蒙古貴族享有特權,不受監(jiān)察法規(guī)的制約,監(jiān)察機構無權對一些特權機構進行監(jiān)察。

      遼代選拔官員的主要途徑 :

      1、世選:契丹及其他游牧出身的官吏的主要門徑。是指具有世選特權的家族中按某些標準挑選一個合格的人來繼承某一官職和爵位。

      2、科舉:是漢族和渤海官僚入仕的門徑。

      金代選拔官吏的雙重標準 :

      1、金代對科舉即一般標準十分重視,以致元初有“遼以釋廢,金以儒亡”的說法。

      2、金代更重視以特定標準,如蔭補、世選、軍功能途徑錄用女真人,以保證機構中女真人和漢人的數(shù)目的平衡。

      金代官員升遷的重要因素 :1、功績;2、年資。

      元代選拔官員的方式 :

      1、以出身作為做官的資格, 勛臣、名門、儒吏出身均可作為條件。

      2、從吏而官,稱“吏員出職”;

      3、讀書做官:有二途徑: 1)貢授:即國子學生員成績優(yōu)異者經考試后授予官職,但人數(shù)少。 2)科舉。3)承蔭制度。

      金代官員考核的完備和制度化 :金代考核官員由吏部負責,分兩種形式:

      1、對任職屆滿的官員的政績予以考評;

      2、對所有在任官員進行考核;考評有一套完備的制度:官吏赴任時均要帶一紙證書,稱“解由”,“解由”上詳敘該官員的上一任期內的政績及任期和資歷,吏部根據(jù)“解由”來評價官員和才能,并將解由主要內容摘抄下來,稱“銓頭”,再將該官員歷任的“銓頭”匯集起來,成為該官員的人事檔案,稱“行止薄”,作為吏部對該官員進行人事調整的依據(jù)。金代對所有在任官員的考核也有一套完備的規(guī)定:以縣令為例,即以“四善、十七最之制”實際是對縣官政績、才能、個人素質測評的 21項標準,后來更以區(qū)域人民的態(tài)度作為考核的依據(jù)。

      元代行政官員的考核和升遷的制度化 :元代官員考核分兩種形式:

      1、是對全體官員的考核;

      2、是對某一任期滿的官員的政績予以考評。對全體官員的考核由吏部會同監(jiān)察機構共同主持,考核五項標準:戶口是否增加、荒地是否開墾、訴訟是否處理公平、治安是否良好、賦稅是否公平。對任職屆滿的官員也有一套完備的制度:官員任期為 30個月,期滿接受政績考評,其中有監(jiān)察官員提供的政績材料和所在官府給該官員的鑒定。為保證官員升遷,升遷也有一套常規(guī):依據(jù)其品級分段管理,七品以下由吏部負責,正七品以上由中書省管理,三品以上由皇帝親自選授。六品到九品的任命由中書省下達,一品到五品由皇帝詔令發(fā)布。

      明

      司禮監(jiān)在明代中樞中的重要地位 :司禮監(jiān)是明代宮中掌內外章奏及批紅大權的機構,設提督太監(jiān)、掌印太監(jiān)各一員,秉筆、隨堂太監(jiān)若干員。司禮太監(jiān)因為掌握對內閣票擬的批紅而成為皇帝的代言人,不僅如此,司禮監(jiān)宦官常作為皇帝的代表到內閣議事,以監(jiān)控外廷,其權力超過內閣和其他任何中央機構,可見司禮監(jiān)雖非正式政府組織,但從它在明代政治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看,實際已成為中樞決策機構的一部分,在決策權力上,它與內閣平分秋色,甚至壓倒內閣。

      翰林院與內閣的關系:關系密切 。閣臣多出自翰林院,以至于時人稱內閣是翰林院的內署,由此可見,翰林院不僅是文化機構,也是重要的決策咨詢機構,更是高級人才的培養(yǎng)機構。

      內閣制度與宰相制度的異同 :有根本的不同。

      1、從職務設置上看,歷朝宰相皆定員定制, 明代大學士卻無定員定制。

      2、從地位上看,宰相是法定最高行政長官,六部及其他職能機構是其法定下屬機構,明代內閣卻不是法定行政機構,其首腦內閣大臣也不是法定最高行政長官,六部也不是其法定下屬機構,有些閣臣品秩還低于六部尚書。

      3、從職權上看,歷朝宰相擁有法定職權,即決策參與權和行政執(zhí)行的指揮權,而明代大學士包括首輔在內僅充任皇帝的個人顧問和助手。僅有決策參與權,而不具備行政執(zhí)行中的指揮權,即只尊旨草擬詔旨,而不參與施行,作用的忽大忽小,十分不穩(wěn)定。明代以內閣制度代替宰相制度,反映了我國封建社會晚期專制皇權的高度發(fā)展。

      六部地位和權力的空前提高 :六部在明代是重要的職能機構。明代六部的地位和權力因為中書省的廢除而較前代空前提高,六部聽命于皇帝,其間再也沒有轉承機關,成為事實上的中央最高行政機構。明代百官聯(lián)名上疏,例以吏部尚書領銜為首。

      1、吏部:掌握全國人事大權,負責各機構的編制,選拔、任命官員、考核官員。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文選、驗封、稽勛、考功四清史; 2、戶部:掌財權。掌管全國戶口、土地和賦稅事宜,同時也負責管理漕運、茶

      馬、賑濟和鹽政等與財政相關的事務。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按當時省區(qū)域劃分的十三清史司;

      3、兵部:主管武官、軍用物資的管理和供給。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武選、職方、車駕、武庫四清史;

      4、刑部:司法機關,專主審判,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按當時省區(qū)域劃分的十三清吏司,分管各省上訴案件和重大案件;

      5、工部:主管營造、農田水利諸事務。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史;

      6、禮部:掌禮儀、祭祀、宴饗、科舉、外交和官印制造諸事務,同時兼管皇族事務,設尚書一人為長,左右侍郎各一人為副,下設儀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史。

      從上述可以看出,明代六部職掌雖無在的變化,但戶、刑兩部之下實行按地區(qū)劃分轄區(qū)的制度,打破了自唐以來六部二十四司的體制,反映出戶、刑兩部在國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五軍都督府與兵部之間的制約關系 :五軍都督府與兵部為平行軍事機關,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牽制。五軍都督府僅掌兵籍和軍政,即軍隊的管理和訓練,軍隊的調動權和軍官的選授權在兵部,最高指揮權則在皇帝手中。遇有戰(zhàn)爭,由兵部秉承皇帝旨意任命總兵將軍,總兵將軍統(tǒng)帥從全國各衛(wèi)所調集的軍隊去作戰(zhàn),戰(zhàn)事結束后,軍隊回歸衛(wèi)所,總兵將軍歸還印信。

      如無兵部調兵令,五軍都督府不能擅調一兵一卒。這種軍事制度使軍權高度集中于皇帝手中,杜絕了武將的跋扈難制和武力篡權發(fā)生的可能性。

      諸寺權力削弱和大理寺職權的加強 :明代有五個獨立的事務性的職能機構,即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太仆寺和大理寺。太常寺掌禮樂宗廟社稷事宜,光祿寺掌管皇室祭品,膳食和酒宴,鴻臚寺掌管朝祭時禮儀之贊導,太仆寺掌管車馬及牧畜之事。以上諸各設一人為長,少卿二人為副,下設寺丞若干人。諸寺權力較前代大大減弱,成為六部的附屬機構,只有大理寺的權力有所加強,它是最高審判機關,明朝司法制度規(guī)定,由都察院掌糾劾,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主持復核。

      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实弁ㄟ^分割司法機關的權力將司法權掌握在手中。

      省級三司:1、承宣布政使司(布政司) ;2、提刑按察使司(按察司) ;3、都指揮使司(都司) 。

      三司分權對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設三司目的是加強中央集權,杜絕出現(xiàn)地方割據(jù)的可能性,三司分權鼎立,雖品秩不同,但互不統(tǒng)轄,分隸不同部門的中央機構,布政司與六部、都察院有直接關系,按察司則聽命于刑部和都察院,都司則受制于兵部和五軍都督府,遇有大事則三司官員會商解決,這一改革將明初行中省權力一分為三,三司互相牽制,達到了中央集權的作用。

      道的種類和不同道的職責 :道主要有二種:一是布政司系統(tǒng)的分守道;二是按察司系統(tǒng)的分巡道。它們分別是布、按二司的派出機關, 其職責偏重于監(jiān)察。 分守道由布政司參政、 參議主管所轄之道之民政。 代表布政司掌管所屬府、 縣行政事務,是省府間的行政區(qū)。分巡道即按察司副使、僉事分區(qū)巡察,是省內小監(jiān)察區(qū)。另還有一些專職道,專門負責全省或省內某一區(qū)域的某些具體業(yè)務。

      道的轄區(qū)的不定性和道員品秩的差異性 :道的轄區(qū)大小極不規(guī)律,或以一全境為轄區(qū),或以省內某一區(qū)域為轄區(qū),有相互重疊的,也有相互交叉的,還有毫不相關的,總之道的設置依需要而定,無有定制,同一區(qū)域不同種類的道各有治所,各有所掌,互不侵擾。道 的長官稱道員,為布、按二司差遣職。明代道員無專銜,仍兼帶布政司參政(從三品) 、參議(從四品)或按察司副使(正四品) 、僉事(正五品),故雖為道員,品秩卻不同。

      鄉(xiāng)老人制:就是在在每一鄉(xiāng)挑選一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擔任“老人”。協(xié)助地方官吏統(tǒng)治廣大鄉(xiāng)村,負責教化鄉(xiāng)民的訴訟事務。只有重大案件才訴諸官府。每鄉(xiāng)均設申明、旌善二亭,“老人”于亭中裁決一般民、刑事糾紛。

      里甲制度:明代在鄉(xiāng)村實行里甲制度。以 110戶為一里,每里設里長十人,輪流為首,十年一輪,剩下 100戶分為十甲,各設甲首一人。里長的主要職責是督促生產、征收錢糧,攤派徭役。里長和“老人”在鄉(xiāng)間處于同等地位。

      明代地方層級: 1、省;2、道;3、府、州、縣。 4、鄉(xiāng)老人制和里甲制度;

      明代監(jiān)察機構的二大系統(tǒng)和三類官吏 :兩大系統(tǒng): 1、都察院;2、六科;三類官吏(都御史、監(jiān)察御史和給事中) 。

      地方監(jiān)察的三種形式 :1、是督撫對地方的監(jiān)察;二是各自監(jiān)察御史對所屬地區(qū)的監(jiān)察; 3、是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對所屬區(qū)域的監(jiān)察。

      內閣首輔的主要權力 :1、票擬權;2、參與決策;

      司禮監(jiān):是宮中的掌內外章奏及批紅大權的機構,設提督太監(jiān)、掌印太監(jiān)各一員,秉筆、隨堂太監(jiān)若干名。它以掌握對內閣票擬的批紅權而成為的代言人。并且司禮監(jiān)宦官參加內閣議事,享有決策權,其實權超過內閣,已成為中書決策機構的

      一部分。

      內閣和六科的封駁權 :內閣除有票擬權,還有封駁權,即如認為皇帝詔書因不合時宜而不便下達時,可將詔書封還加以駁正。六科也有封駁權,內廷擬旨交六科,六科認為不合理者,六科給事中可加以駁正繳回,稱為科參。

      皇帝在票擬批紅決策系統(tǒng)中的作用 :內閣票擬后由皇帝作出最高裁決,即用紅筆在奏折上批答,稱為批紅,對票擬不同意時,皇帝可加以改動或發(fā)還內閣令其重擬,稱為改票。后來,宦官弄權,司禮監(jiān)秉筆太監(jiān)取代皇帝批紅,成為皇帝處理機務的最貼近的助手。

      明代監(jiān)察制度的建樹和弊端 :科舉考試的程序:考試依四書五經的命題,按八股文格式取士,實行院試、鄉(xiāng)試、會試、殿試四級考試制度。

      掣簽法:即在若干竹簽上預先寫好所選機關或地區(qū)名稱及待選官員的姓名,然后當堂隨手掣取,如同抓鬮。這種方式貌似公允,其實仍由吏部暗中操縱。

      回避制度:明代實行回避制度,分為: 1、地區(qū)回避,指行政官員不能在家鄉(xiāng)所在地做官; 2、親屬回避:有父子、兄弟、叔侄關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機構任職,應由其中官職較低者回避。

      考滿和考察的結果對官員的升遷的影響 :考滿是針對每一個任職到一定期限的官員進行的一般性考核,主要是考核官員的從政資歷和政績,辦法是三年一考,三考為滿,考滿分為上中下三等,以此決定升降去留。考察是針對全體在職官員而言的,由朝廷定時舉行。除考察政績外,還要對不稱職的進行處理。分為八級:貪、酷、浮躁、不及、老、病、罷軟、不謹。

      考察分京察和外察,京察是對京官的考察,每六年一次。四品以上京官由皇帝親自主持,先自我裁定,交皇帝裁決,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主持,然后呈皇帝批準。對地方官的考察稱為外察,實行大計制度,即地方政府層層上報,最后由吏部審核,每三年一次進行總的檢查,主要途徑是: 1、朝覲考察; 2、巡視考察;明代官員升遷的最主要因素 :明代官員升遷主要通過考滿實現(xiàn)的,也就是說資歷是官員得到升遷的最主要因素。

      明代退休:60致仕。

      清

      內三院的組成 :內國史院負責撰擬詔令、 編纂史書;內秘書院:負責掌管起草敕諭和收錄各政府機構的奏疏; 內弘文館:負責講經注史、頒布制度。內三院初置八承政掌管內三院事務。

      軍機處:軍機處的設置主要是為了當時用兵西北的軍事需要,以期達到辦事密速的效果。后來事權逐漸擴大,發(fā)展成為總攬軍政大權的中樞機構。軍機大臣秉承皇帝旨意辦事,取代了議政王的大臣會議的權力,政務的裁決、官吏的任免、用兵的方略悉由軍機處掌握,其實權遠遠超出內閣之上,成為國家中樞機構中的核心機構。

      軍機處工作內容有:

      1、參與官員奏折的處理和皇帝諭旨的撰擬;

      2、其次,撰擬皇帝諭旨;

      3、充當皇帝的決策顧問;

      4、廣泛的人事決策權。軍機處地位顯赫,但沒有絲毫的獨立性,只是皇帝的附庸,只是皇帝的御用秘書機構。

      清代中樞機構的演變 :清代的中央行政體制基本上承襲了明代的中央行政體制的形式和內容。同時也糅合了本民族的傳統(tǒng):1、議政王大臣會議; 2、同文館;3、內三院;4、內閣;5、南書房行走; 6、軍機處。

      六部、理藩院、大理寺的設置 :是清代負責分管各項政務的執(zhí)行的重要職能部門。

      六部以貝勒一人總理部務,下設滿漢承政若干人,參政若干人。

      理藩院是清代管理蒙古、回族、藏族事務而新設的中央機構,設尚書為長,侍郎為副,下設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個清吏司。其地位在六部中的工部下,理藩院還兼管部分外交事務。

      大理寺:是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設大理寺卿滿、漢各一人,少卿滿、漢各一人。

      清代六部地位職權的下降: 清代督撫直接聽命于皇帝,六部無權向督撫直接下達發(fā)布命令,各部滿漢尚書左右侍郎均可單獨上書皇帝,這加劇了機構的內耗,大大地削弱了六部的功能和效率,使六部已降為一般的辦事機構。

      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太仆寺的設置及其地位 :太常寺:主管祭祀事務。光祿寺:掌祭品、膳食和酒宴事宜;鴻臚寺:掌朝會禮儀之贊導。太仆寺:掌馬政。卿寺的權力逐漸減小,成為形同虛設的冗余機構。

      宗人府的地位 :是清朝管理皇族事務的機構,其長官為宗人令,由親王或郡王充任,其下屬為左右宗正和左右宗人等,均從滿族貴族中遴選。宗人府排在政府機關的首位,高居內閣、六部之上,其具體職責是掌管皇族屬籍、纂修“玉牒”、議敘或議處皇族官員、審理皇族內部的訴訟案件。

      內務府設置的重大意義 :是掌管宮廷事務。職權廣泛,凡皇帝及其家族的衣食住行均由其掌管。機構龐大,屬官眾多,其設置意義是使宦官處于嚴格管理之下, 不能像明代宦官那樣形成自己的權力系統(tǒng), 避免了明代宦官干政的歷史在清朝重演。

      保甲體制:保甲是清朝的基層組織。非正式的國家機構。保甲制度采用保、甲、牌三級統(tǒng)屬體制,以 10戶為一牌,10牌為一甲,10甲為一保。牌設牌頭,甲設甲長,保設保正,定居人口均設門牌和保甲冊,保甲制以人為主,目的是為了弄清人口的流動情況。保甲制度的功能:這一制度在雍正年間迅速完善并被高度強化,為維護地方基層的封建秩序,保證政府政令在基層得到貫徹執(zhí)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盟旗:是清政府在蒙古族聚居區(qū)實行的一種制度,旗是行政單位,若干旗組成盟,設正盟長各一名。盟不是旗的上級行政單位,而是旗上的監(jiān)察機構。盟長主要監(jiān)察旗主扎薩克,召集各旗會盟,然后將會盟之事報理藩院。盟旗長官均由蒙古王

      公擔任,職務世襲。

      督撫之間的制約關系 :清朝,總督、巡撫同為地方長官,巡撫雖在官階上、職權上都不如總督,而且一定程度上聽命于總督并受其節(jié)制,但巡撫不是總督的屬官,總督和巡撫單獨處理政務,彼此處于平行地位,因此,在督撫同區(qū)域的省區(qū),極易發(fā)生齟齬。總督、巡撫這種既不完全統(tǒng)屬又相互牽制和監(jiān)督的制約關系正符合專制皇權的牢固地控制地方的需要。

      改土歸流的意義 :清朝改土歸流的政策,即廢除世襲的土官(土司) ,改設和內地相同的地方官,進行直接統(tǒng)治,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權的統(tǒng)治已深入到南方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

      清朝督撫與明代督撫的不同: 明代督撫在明中期以后雖在地方上逐漸掌握了行政權力,但職權偏重于監(jiān)察,名義上始終算是中央官員,正式省級官員一直是三司長官。清朝督撫則已成為法定的省級地方行政長官,二司成為其法定下屬官員,清朝督撫己是名符其實的封疆大吏,代表皇帝總攬一省中數(shù)省軍政大權。

      諭旨的下達:下達形式有二種:一是經內閣下達的諭旨,稱“明發(fā)上諭”,或給職能部門或給地方政府,多是一般性的例行行政事務;另一種是“廷寄”,是由軍機外直接下達的機密指令,不經過內閣,由軍機外封緘嚴密后,或直接交職能機構辦理,或直接寄送到地方官員。

      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決策權威性 :

      1、軍國大事均由議政王大臣會議決策,如果皇帝堅持主張,就要反復討論,起到議政王大臣認可才能執(zhí)行;

      2、軍事征伐、民族問題、重大案件復審、行政制度改革、重要官員任免均由議政王大臣會議決定。

      監(jiān)察機構設置的嚴密性和完整性 :

      1、最高監(jiān)察機關:都察院;

      2、設置吏、戶、刑、禮、兵、工六科,六科任務有二:

      一是掌發(fā)“科抄”,即每科每日派給事中一人到內閣接收題本,然后抄給有關部門分別承辦。二是監(jiān)察六部等職能機構有無違反有關規(guī)定。六科還有封駁權,但能力較小。

      3、都察院下設十五道監(jiān)察御史,各道均設掌印監(jiān)察御史滿漢各一人,下設監(jiān)察御史;

      4、清朝對地方的監(jiān)察采取雙軌制,一方面由十五道御史按道對地方實行監(jiān)控,對各級地方官員執(zhí)行監(jiān)督。另一方面,清朝還有一系列地方監(jiān)察系統(tǒng)。總督、巡撫兼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對所轄地方政務負有監(jiān)察責任。

      5、清朝還有兩個特殊的監(jiān)察機構:宗室御史處和內務府御史處,專門負責監(jiān)察宗人府和內務府的。以上各點體現(xiàn)了清朝監(jiān)察的完整性。

      官員的任用方式 :

      1、署職:即初任官先試用三年,稱職后方實授職;

      2、兼職:如以大學士兼尚書;

      3、護理:即以低級官兼任高級職務;

      4、加銜:即于本官外另加高級官銜,如以道員加布政使。

      回避制度的內容 :

      1、親族回避:凡有祖孫、父子、叔侄和兄弟關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機構任職,上職務較低者回避。地方官回避更嚴,凡有五服以內的親屬關系及外姻親屬關系、師生關系者均要回避;

      2、職務回避:如戶、刑二部中負責各省事務的司級長官必須回避,即處理某省業(yè)務的機構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員;

      3、地區(qū)回避:地方官必須回避籍貫所在的本省,且不允許在鄰省五百里以內的地區(qū)任地方官。

      官員任用的民族歧視色彩 :

      1、滿人做官多靠世職等特權,而漢人做官只能通過科舉,在科舉上分滿漢兩榜,滿人享有種種優(yōu)待;

      2、一些如理藩院、內務府等完全不用漢人,其余機構雖實行滿漢復職制度,但政務決定權多操縱在滿人手中;

      3、清朝實行官缺制度,以確保滿族貴族在政權中的優(yōu)越性;

      4、滿官缺多于漢官缺,且都是政府要職,嚴禁漢人遞補,漢官缺都是次要職位,且滿人可以遞補,地方政權也是如此,督撫多由滿人擔任,一般縣官多則由漢人擔任。

      官員休假:歲首(陰歷)、端午、中秋有法定假日,從年底十二月二十到次年正月二十為期一月的封印假,還有探親假、婚喪假、丁優(yōu)、守制的制度。

      退休:60歲。

      俸祿、恩俸、養(yǎng)廉銀 :清朝俸祿分九品十八級,按級領取俸祿,另還京官、外官、文官、武官均有不同的標準。恩俸是指給京官發(fā)的雙俸,地方官則發(fā)給養(yǎng)廉銀。

      清代官員選拔制度的多樣性和完備性 :1、科舉;2、學校:一是備科舉,二是為舉貢; 3、薦舉和捐納; 4、世職和蔭敘:是清朝最重要的入仕途徑; 5、史道:吏員入仕也是一條獲得任官資格的途徑。

      晚清政府的行政管理

      總理衙門設立時間 :1861年1月20日,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由恭親王奕訢,大學士桂良,戶部侍郎文祥總領其事。

      總理衙門的性質:它是一個既有買辦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機構,說它具有買辦性,是因為它基本上是適應外國資本主義侵略中國的要求而設立的,各國列強正是通過這個特殊的機構加強了對中國內政和外交的干涉和控制。后來的對中國社會很月月產生深刻影響的條約都是由總理衙門簽訂的,總理衙門的設立成為中國行政管理機構半殖民化的重要標志;說它具有近代性則因為它是當時清政府設立的第一個正式的負責對外事務的機關,另外,總理還兼辦洋務事宜,管理近代工礦企業(yè)和近代教育文化事業(yè),這對于近于封閉的清政府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改革,而總理衙門的辦事機構和辦事制度透露出析的色彩,也說明中國的行政管理終于邁出了艱難的近代化腳步。

      總理衙門的機構設置及其功能 :總理衙門分總署大臣和章京兩級??偸鸫蟪挤譃槿N: 1、總領大臣;2、幫辦大臣;3、大臣上行走。

      章京分為四種: 1、總辦章京; 2、幫辦章京; 3、章京;4、額外章京。

      總理衙門的內部機構分為三部分:

      1、綜理性機構,包括收掌處、電報處、司務廳等部門;

      2、外交和洋務性機構,包括英國股、俄國股等;

      3、兼管性機構,包括北洋通商大臣、總稅務司等;

      總理衙門的職權廣泛,有: 1、管理外交事務; 2、辦事洋務;3、負責邊防事務; 4、負責有關官吏的選任和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教育。

      總理衙門在行政管理上的特點 :1、簡化辦事機構; 2、分工辦事,人有專責; 3、嚴格挑選職員,禁止捐納; 4、建立住宿值班制度; 5、節(jié)約行政經費,杜絕奢靡; 6、簡化辦事手續(xù),加強保密; 7、獎懲分明,激勵勤勉。

      總稅務司的職能:掌管各海關征收稅課,綜理全國稅務行政與關員任免事項,后來擴展到開辦郵政,包攬參加國際展覽會,乃至搜集中國的各種情報等。

      同文館設置的意義 :1862是一所學習外國語言文字和科學技術的學校,設英、法、俄、德四館,后增設東(日)文館和算學、化學、格致(物理) 、醫(yī)學四館。為各通商口岸和督署及海關培養(yǎng)了一批翻譯人員和科技人員,但也培養(yǎng)了一些為外國侵略者服務的買辦和洋奴。

      清政府立憲的宗旨 :1906.9.1 立憲。1、皇位永固; 2、外患漸輕; 3、內亂可彌。

      中央資政院的性質和職權 :1910.10成立。議員分欽定和民選兩種,總裁副總裁由皇帝指派的王公大臣擔任,其職權是:議定國家預算;討論有關稅制和公債的發(fā)行事項;修訂或廢除法令;討論咨議局和督撫有關爭議的事項以及皇帝提交的其他事項。資政院不是立法機關。沒有最后決定權。也無法監(jiān)督政府行政,僅起到咨詢協(xié)商的作用。

      《十九條》的實質 :在形式上縮小了皇帝的權力,擴大了國會的權力:

      1、憲法由資政院起草,皇帝頒布,修改憲法的權力屬于國會,皇帝不能干預;

      2、皇帝權力以憲法規(guī)定者為限;

      3、總理大臣由國會選出,皇帝任命,當總大臣受到國會彈劾時,他只能解散國會或提出內閣辭職;

      4、如無國會批準,皇帝不能締結國際條約,也不能利用軍隊解決國內爭端。

      “百日維新”期間的改革措施 :

      1、在行政機構方面,加強變法的決策機構,撤去閑散重疊的衙門。

      2、在人事方面,改革保舉人才的條件,廢除八股,改試策論;

      3、在行政運作方面,提倡上書言事,嚴格辦事章程。

      新政改革的主要內容 :1、改總理衙門為外交部; 2、設立商部; 3、設立巡警部; 4、設立學部; 5、設立財政處、練兵處和稅務處; 6、撤裁有名無實的衙門。

      1906年官制的內容 :1、調整中央各部院機構; 2、各部門按照官制通則精神健全內部機構。

      皇族內閣的性質和成立的意義 :是清政府抵制革命和應付立憲派而作的垂死掙扎,對封建專制行政體制的改良,標志著中國封建君主專制權力的萎縮。

      新疆、臺灣設省的時間和意義 :1884.11.17 設立新疆省。1885.10設立臺灣省。意義:是晚清行政管理的大事,它說明了加強邊疆地區(qū)的控制和管理,已經成為清政府面臨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省以下地方行政體制改革的基本精神 :精簡機構,明確各級行政機構的職責,統(tǒng)一事權。

      盛京改制的內容和性質 :1875這次盛京改制是東北地區(qū)行政由軍事統(tǒng)治向民政管理轉換的開始。內容:

      1、削盛京五部為兵刑兩部,使其專管旗地官莊行政,同時裁去府尹,由盛京將軍兼管兵、刑兩部及奉天事務,這樣,盛京將軍以奉天總督身份統(tǒng)轄旗、民文武,事權歸一;

      2、在地方州縣官員選用上,破除滿漢界限,量才而用,并將辦理地方案件之權歸于州縣,不再與城守尉等旗官會辦,從而削減八旗組織對地方行政管理的管轄權限。

      東三省行政體制改革的意義 :1907在東北地區(qū)建立行省制,在奉天、吉林、黑龍江各省設巡撫一職主管各省事務。各省設行政公署,以總督為長官,巡撫為次官。東三省廢除了旗、民分治的制度,完成了由軍事統(tǒng)治向民政管理的轉變,這不僅有利于東北經濟的發(fā)展和滿漢交往,而且統(tǒng)一了行政體制,為特別地方行政改革提供了經驗。

      1907年省行政體制改革的內容 :1、督撫的改革; 2、省轄官署改革。

      地方督撫權力加強的原因 :由于原滿人地方官掌握的八旗、綠營已經衰朽,代之的是漢人的湘、淮軍,他們掌握地方政權,又兼理軍事,這不僅對清朝地方行政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突破,而且給晚清造成了深刻影響:

      1、首先,地方督撫職位由滿人把持轉變?yōu)闈h人掌握;

      2、其次,行政權力下移到地方督撫;

      軍機處加強保密制度的措施 :1、加強封印管理; 2、嚴防走漏消息; 3、加強文書檔案的管理;

      督辦政務處和會議政務處在決策中的地位 :督辦政務處獨立于軍機處之外,地位十分重要,決策地位在軍機處之上,預備立憲后,改為會議政務處,其職能進一步擴大,連一般政務規(guī)章也由其擬定。

      太后垂簾聽政的決策體制和決策程序 :1861.12.2 建立。程序:各省及各軍營奏報應請示皇帝的,均應先呈二宮皇太后披覽;然后發(fā)議政王、軍機大臣詳議,提出處理意見;再交二宮皇太后裁決;兩宮皇太后裁決后,由軍機大臣按裁決意見擬旨;諭旨擬好后再交兩宮皇太后審定;最后由軍機處下發(fā)。“責任內閣”的決策程序和決策形式:“責任內閣”是仿“責任內閣”并非真正的責任內閣, 其地位仍然是皇帝的輔弼機構, 其決策也只是秉承皇帝旨意的奉命決策。 形式多采取會議形式。

      “百日維新”期間行政執(zhí)行的措施主遇到的阻力 :

      措施:

      1、任用維新派人士;

      2、對舉辦新政有力者予以獎勵(湖南巡撫陳寶箴);

      3、對舉辦新政不力者加以指責;

      4、對掣肘新政的舊黨予以打擊。

      阻力: 1、最高決策權的二元化:慈禧和光緒決策權不統(tǒng)一;

      2、改革缺乏軍事力量的保證;

      3、頑固派的頑強抵抗;

      4、地方官員的敷衍塞責,如兩江總督劉坤一、兩廣總督譚鍾麟借詞推諉。

      “新政”和“預備立憲”期間的行政執(zhí)行的新變化 :

      1、中央各部實行專任之法,做到權責一致;

      2、加強各部尚書的行政權力;

      3、建立辦公會議制度;

      4、行政執(zhí)行逐步規(guī)范化、標準化。

      “責任內閣”成立后行政執(zhí)行的變化 :

      1、統(tǒng)一了事權;

      2、改變越級奏報的慣例;

      3、明確各部的自行處置權。 《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和《審計院官制草案》的頒布時間: 1906.9.《都察院整頓變通章程》的主要內容 :1、改革都察院內部機構; 2、簡化監(jiān)督程序; 3、改革御史推薦辦法。

      資政院、咨詢局行政監(jiān)督權的實現(xiàn)方式 :通過議事權、咨詢權和糾核權來實現(xiàn)的。

      弼德院行政監(jiān)督的方式及其局限 :方式:通過定期召開會議議事,民議之事由皇帝特旨咨詢之事,議決后,由正副院長面奏皇帝,皇帝指示后,通報內閣及主管部門。弼德院只是起到咨詢顧問的作用,而難以發(fā)揮制約行政機關的關系。

      清末職官分級及任用方式 :分級:分特簡、請簡、奏補、委任四種官級:欽命官、內閣部院大臣、京卿以上各官為特簡官,遇有缺出,直接由皇帝簡任;各部院屬三、四品官員為請簡官,遇有缺出,由該院部院長官擬保 3人,與總理大臣商量后,請皇帝簡任;各部院五至七品官為奏補官,由部院大臣查明才智相當者,奏補皇帝補授;八九品人員為委任官,由主管人員量才而用。只須報內閣備案。

      廢科舉興學堂的意義 :

      1、不僅是中國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更是近代史人事行政管理方面的一次最重要的變革;

      2、新式學堂的興起和大量選派留學生,培養(yǎng)了一批新式知識分子,促進了政府行政官員的知識結構的改善。

      清末官員任用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 :1、停止捐納;2、裁汰幕僚書吏; 3、職官分級。

      南京臨時政府

      南京臨時政府的建制原則 :是依據(jù)“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起來的總統(tǒng)制政府。

      南京臨時政府的性質 :是一個具有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革命政府,它是中國民族資產階級按照西方民主共和國的模式改革中國社會的一次嘗試。

      臨時大總統(tǒng)的地位 :是南京臨時政府的核心,地位十分顯要。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首長。

      臨時大總統(tǒng)的職權:

      1、軍權;2、和戰(zhàn)權;3、創(chuàng)制權;4、任免權;5、復議權;6、設置法院權。

      臨時大總統(tǒng)的辦事機構 :分兩類:

      1、為總統(tǒng)府秘書處,直接承辦總統(tǒng)府事務,人分總務、文牘、軍事、財政、民政、英文、電報等七科;

      2、為專門性機構,如法制局、印鑄局、銓敘局、公報局、參謀本部等,協(xié)助總統(tǒng)辦理專門事務。

      中央各部的職權 :

      1、陸軍部:管理陸軍軍事教育、衛(wèi)生、警察、司法、編制、監(jiān)督所管轄官兵;

      2、海軍部:管理海軍的一切事務,監(jiān)督所管轄官兵;

      3、內務部:管理警察、衛(wèi)生、宗教、禮俗、戶口、田土、水利、工程及其他公益事業(yè);

      4、外交部:管理對外涉及外人、外僑事宜,保護在外商業(yè),監(jiān)督外交官及領事; 5、司法部:管理民事、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一切司法事務監(jiān)督法官;

      6、財政部:管理會計、庫帑、賦稅、公債、錢幣、銀行、官產事務;教育部:管理教育、藝學、歷象事務,監(jiān)督各官署學校,統(tǒng)轄學士教員;

      7、實業(yè)部:管理農、工、商、礦、漁、林、牧、獵及度量衡事務,監(jiān)督所轄

      各官署;

      8、交通部:管理道路、鐵路、航路、郵信、電報及運輸、造船事務,統(tǒng)轄船員。

      南京臨時政府行政體制的特點 :

      1、機構的設置比較合理和集中;

      2、實行總統(tǒng)垂直管理領導制;

      3、行政各部建制的順序適應了當時形勢的要求。但是,由于受當時歷史的限制,南京臨時政府的行政建制并不很完善,權限劃分比較粗放,帶有較多的“臨時”色彩。

      《臨時約法》的性質 :1912.3.11 公布。這是一部資產階級憲法性質的法律文獻,是南京臨時政府立法建制方面最重要的成果。

      《臨時約法》與《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區(qū)別 :就是不采取總統(tǒng)制,而是采取責任內閣制。臨時大總統(tǒng)的權力受到各方面的限制。

      《臨時約法》下大總統(tǒng)的職權 :由臨時參議院選出。 1、總攬政務; 2、公布法律; 3、統(tǒng)率軍隊; 4、制定官規(guī)官制; 5、任免官員;6、和戰(zhàn);7、戒嚴;8、榮典權;9、赦免權。

      《臨時約法》下國務院的行政責任 :

      1、從國務員的產生看,國務總理由大總統(tǒng)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其余國務委員則由總理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后由總統(tǒng)任命所以,國務員實際上并不對總統(tǒng)負責,而是對參議院負責;

      2、在國家行政活動中,“國務員輔佐大總統(tǒng)負其責任”大總統(tǒng)公布法律,發(fā)布命令均需國務員副署,如認為發(fā)布命令不合適,國務員有權駁回;

      3、從國務總理的地位看,他是國實際行政首長,也是國務員的首領,對于國家行政事務負有全面責任。

      省軍政府的兩種類型 :1、湖北類型:屬于總統(tǒng)制類型; 2、福建類型:內閣制類型。

      軍政分府設置的原因和特點 :軍政分府一般設在省的某些重要地點,是低于省一級的軍政機關,特點是軍政、民政、財政合一。

      臨時大總統(tǒng)在決策中的地位和決策方式 :臨時大總統(tǒng)作為國務會議主席,在決策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有的決策由大總統(tǒng)本人提出,有的決策是由各部總長提出的,無論是總統(tǒng)還是總長提出都必須在國務會議上討論然后由臨時大總統(tǒng)交參議院議決通過后,再由臨時大總統(tǒng)蓋印后交有關部門執(zhí)行。

      臨時參議院對行政決策的影響 :參與行政決策。

      參謀本部在決策中的作用 :參謀本部實際掌握著軍事決策權和部分行政決策權。

      臨時參議院的監(jiān)督方式: 有四種:1、質問;2、彈劾;3、查辦;4、建議。

      行政執(zhí)行不暢的原因 :

      1、帝國主義和封建勢力的破壞;

      2、臨時政府內部成分復雜,意見極不統(tǒng)一;

      3、是“次長內閣”難以有效運作。

      4、是臨時政府沒有控制地方政權,難以將決策貫徹下去。

      行政官員選拔原則 :選賢任能,惟才是舉。

      行政官員任用方式 :委任制。文官可分為簡任官、薦任官、委任官。

      行政官員考核的內容: 工作勤惰、優(yōu)劣、迅速、操行是否公忠、嚴謹、廉潔、學識是否勝任并有增進等。

      行政官員獎勵原則和方式 :原則:以德為主,德才兼?zhèn)?,賞罰分明。方式:以精神獎勵為主,輔之物質獎勵。

      中華民國軍務院的性質 :是一個具有全國性質的臨時中央軍事政治機關。事實上,他只是一個松散的聯(lián)合體。

      中華民國(護法)軍政府的建制原則 :是按照民國初年議行分立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實行大元帥一元制。大元帥既是國家元首,也是行政首長。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發(fā)展的二個階段及其體制的變化: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以 1924年1月國民黨一大為界,分為二個階段:

      1.孫中山總結二次護法運動的經驗教訓, 開始放棄了“法、 美共和國”的舊模式, 既不以維護《臨時約法》、恢復國會相號召,也不再恢復大總統(tǒng)的名義,而是直接成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統(tǒng)率各軍,發(fā)號施令;

      2.在共產國際和共產黨的影響下,大元帥大本營的行政體制有了一些變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據(jù)“黨治”原則,開始接受國民黨的指導和監(jiān)督。

      中華民國(護法)政府的建制的性質和原則 :是按總統(tǒng)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

      武漢國民政府改組后行政體制的變化 :

      1、加強國民黨對國民政府的領導;

      2、取消主席制,實行常委集體領導體制;

      3、改變國民政府委員會開會的法定人數(shù);

      4、擴大政府行政機構;

      5、吸收部分共產黨員參加政府工作。

      廣州國民政府行政體制的特點 :

      1、“以黨治國”的原則更為明確;

      2、采取委員會議制;

      3、實行黨政合一的“一權制。

      中華民國(護法)軍政府改組后行政體制的變化 :

      1、改大元帥制為總裁會議制;

      2、設內閣式的政務院;

      3、設民意機關性質的參事會;

      4、設軍事委員會和參謀部。從形式上看,軍政府改組后,實行總裁合議制,避免了個人決斷的弊端,但是,由于軍政府的領導權已落到西南軍閥的手里,軍政府的性質已經發(fā)生了變化,所謂“總裁合議制”不過是軍閥聯(lián)合分贓的一種工具。

      北洋軍閥政府

      北洋軍閥的四個時期 :

      1、1912年3月至1916年6月,是袁世凱統(tǒng)治時期;

      2、1916年6月至1920年7月,是皖系軍閥統(tǒng)治時期;

      3、1920年7月至1924年10月,是直系軍閥統(tǒng)治時期;

      4、1924年11月至1928年6月,是奉系軍閥統(tǒng)治時期。

      袁世凱統(tǒng)治時期中央行政體制的三個階段 :

      1、責任內閣制的破壞時期,從臨時大總統(tǒng)到正式大總統(tǒng);

      2、總統(tǒng)獨裁的時期;

      3、稱帝時期及以后。

      《中華民國約法》下的大總統(tǒng)的職權 :總攬政治權,有制定官規(guī)、任免文武官員、締結條約、統(tǒng)率海陸軍、制定海陸軍編制及兵額、宣戰(zhàn)媾和、發(fā)布帶法律性的緊急命令、宣布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以及頒發(fā)爵位、勛章及其榮典權。

      政事堂及其地位:是指 1914年袁世凱撤消國務院另設的輔弼機構,它由國務卿、左右丞組成,下設法制、機要、銓敘、主計、印鑄五局組成。它以法制、政治、財政三種討論會的形式為總統(tǒng)決策提供參考。

      總統(tǒng)制階段袁世凱對中央政府機構的改組 :

      1、撤消國務院,設立政事堂,使總統(tǒng)府成為最高行政機關;

      2、修改行政各部官制,使各部失去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

      3、炮制《修正大總統(tǒng)選舉法》 ,直接為恢復帝制做準備。

      袁世凱稱帝復辟對行政體制所作的變動 :

      1、修改政事堂組織令,改變國務卿職權;

      2、頒布《文官官秩令》 ,恢復帝王時代的官階名稱,將文官分為上、中、下卿,上、中、下大夫,上、中、下士;

      3、改變官府名稱。

      揭露袁世凱破壞責任內閣的手段 :

      1、通過擴大臨時大總統(tǒng)的輔助機構,掌握實權,把國務院的有關部門架空;

      2、通過安插親信控制內閣;

      3、通過頻繁更迭內閣,使之成為自己的附庸;

      4、通過操縱國會選舉,將自己選為正式大總統(tǒng)。

      文人總統(tǒng)徐世昌的組閣原則 :扶強抑弱,兼顧平衡:

      1、在內閣總理的選擇上,當各派軍閥力量強弱有明顯差別時,總理人選必然出自較強的一派,當各派軍閥力量無明顯差別時,就選擇無軍閥背景的;

      2、在內閣閣員的選擇上,當各派軍閥力量明顯,較強的一派在內閣占的比例要大些,當各派軍閥力量不明顯,閣員平衡。

      超責任內閣:1916年,黎元洪依據(jù)《臨時約法》繼任總統(tǒng),任命段祺瑞為國務總理,組成新內閣,新內閣采用責任內閣制,國務總理的行政權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大總統(tǒng)發(fā)布命令的限制, 但身為國務總理和陸軍總長的段祺瑞, 依據(jù)其軍事實力,并以責任內閣為由,破壞三權鼎立的體制,有意超出《臨時約法》所規(guī)定的范圍,將內閣臨架于總統(tǒng)之上,試圖把總統(tǒng)變成自己的傀儡,實現(xiàn)個人獨裁,因此時人稱段之內閣為“超責任內閣”。

      府院之爭:1917年,段祺瑞試圖把總統(tǒng)變成自己的傀儡,實現(xiàn)個人獨裁,段祺瑞的獨裁遭到黎元洪的抵制,于是,終天演變成了以黎元洪的總統(tǒng)府與段祺瑞的國務院之間的所謂的“府院之爭”。

      調整省制的原則 :按軍民分治的原則。

      袁世凱設道的思路 :“虛省而實道”。

      1922年軍政長官的名稱變化 :督軍改為“督理”或“督辦”, 同時將擁有兩省數(shù)省地盤的軍閥任命為“巡閱使”; 對割據(jù)一省的軍閥則授予“護軍使”頭銜。

      東省特別行政區(qū)的建制特點 :1922年12月。張作霖在東三省內劃中東鐵路線沿線地區(qū)為“東省特別行政區(qū)”,朱慶瀾為行政長官,所有區(qū)內的軍警、外交、行政、司法各機關統(tǒng)歸其管轄,官署設在哈爾濱,分置機密、外交、財政、內務、保安、軍法、軍務、軍需、軍醫(yī) 10個處。東三省特別行政區(qū)是在行省內部自成單位的一個特例。

      京兆特別行政區(qū)的建制特點 :袁世凱上臺后,沿襲清制,將京師附近的 24州縣劃分為一個特別行政區(qū), 稱順天府。1914年10月,改順天府為京兆。特別市和普通市: 1921。

      直系軍閥統(tǒng)治時期的三個階段:

      1、直奉聯(lián)合控制決策權;

      2、直系利用兵權支配決策權;

      3、曹錕以大總統(tǒng)名義直接掌握決策權。

      袁世凱侵奪國務院行政決策權的手段:

      1、通過安插親信架空國務總理;

      2、藐視國務員的副署權, 侵奪國務院的決策權;

      3、通過修改國務院官制,縮小責任內閣的職權;

      4、通過頻繁更迭內閣,迫使內閣不能正常行使職權。

      段琪瑞控制行政決策謀取個人獨裁的方法 :

      1、破壞國務會議正常的決策程序;

      2、排擠總統(tǒng)在決策中的地位;

      3、運用軍事力量對抗總統(tǒng)和國會的制約;

      4、利用御用立法機構為其決策服務。

      臨時執(zhí)政府的奉命決策 :曹錕下臺后,段琪瑞被馮玉祥和張作霖推出擔任臨時總執(zhí)政。表面上,臨時總執(zhí)政集總統(tǒng)、總理和國會權力于一身,但實際上,由于段琪瑞并無軍事實力,不可能有真正的行政決策權,最終決策意見必須依奉系軍閥的旨意行事,中央決策權完全為奉系所控制,臨時執(zhí)政府不過是奉命決策。

      陸海軍大元帥的軍事獨裁 :1927年,張作霖正式成立中華民國軍政府, 張擔任陸海軍大元帥, 大元帥集所有權力于一身,軍政府的決策完全是張的個人軍事獨裁。

      1912年11月《公文程式》規(guī)定的公文程式的種類 :令、布告、狀、咨、公函、呈、批 7種。

      北洋軍閥統(tǒng)治時期行政執(zhí)行的兩個基本趨向 :

      1、決策是否執(zhí)行往往以掌權軍閥的意志為依歸。符合掌權軍閥意志的決策,即使完全違背民意也能暢通無阻,不符合掌權軍閥意志的決策,即使完全符合民意也寸步難行。

      2、決策能否執(zhí)行以掌權軍閥的實力消長為依歸。當掌權軍閥的實力得勢時,即使是錯誤的決策也能夠順利執(zhí)行;當掌權軍閥的實力失勢時,即使是正確的決策也無人去執(zhí)行它。

      造成北洋軍閥統(tǒng)治時期行政執(zhí)行混亂的原因 :1、體制混亂,權限不清; 2、政出多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內閣派系復雜,互相牽制; 4、內閣更迭頻繁,政局動蕩。

      北洋軍閥統(tǒng)治時期行政監(jiān)督的方式: 1、立法機關; 2、司法機關; 3、審計機關。

      北洋軍閥統(tǒng)治時期選拔任官方式 :有文官考試、甄別、甄用三種。

      北洋政府文官考試的種類和主持機關 :文官考試分文官高等考試和文官普通考試。前者由中央統(tǒng)一辦理,后者由中央和地方分別辦理。

      文官高等考試的資格和考試方式 :每三年舉行一次。年滿 25歲。

      資格:1、本國國立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修習三年以上并有畢業(yè)文憑者;

      2、教育部指定的外國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修習三年以上者并有畢業(yè)文憑者;

      3、教育部認可國內私立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修習三年以上者并有畢業(yè)文憑者; 文官高等考試分四試, 前三試為筆試, 后一試為口試。四試考試平均合格,

      方能被錄取,第一試考經義、史論和現(xiàn)行法令,第二三試考專門學科,考試錄取后即授任官職,但須發(fā)各省署學習二年,期滿成績優(yōu)異即可作為候補。

      文官普通考試的資格和考試方式 :三年一次。年滿 20歲。

      資格:1、有應文官高等考試的資格之一者;

      2、教育部指定或認可的技術專門學校并有文憑者;

      3、經地方考試及格者;

      4、曾任委任以上者??既嚕谝欢楣P試,第三試為口試。

      第一試考國文;第二試分行政職和技術職兩類三試合格者方能錄取,錄取后即授委任官職,但須發(fā)學習一年,期滿成績優(yōu)異即可作為候補。

      北洋政府官俸的種類 :1、月俸;2、年俸。

      甄別的含義和甄別方法 :甄別是指對未經文官考試已任用的官員, 采用甄別辦法, 驗證現(xiàn)任官資格, 決定其去留的制度。

      方法有五種:檢驗文憑、調查經歷、檢查成績、考驗學識、考試經驗。

      甄用的含義和甄用的方法 :是指由保薦官保薦現(xiàn)職中有經驗、有學識或有貢獻的簡任官、薦任官、委任官以及有特別才識與勞績的人送交大總統(tǒng)以特別錄用的制度。方法有:文字審查和詢問審查兩種。

      文官懲戒處分的種類 :免職、降等、減薪、申誡四種。

      行政官員的任用方式和任用程序 :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 4個級別。

      具體程序:特任官由大總統(tǒng)特令任用;簡任官由大總統(tǒng)從合格人才中簡任。薦任官由所屬長官呈請大總統(tǒng)任命。特任官、簡任官的任命狀由大總統(tǒng)署名、蓋印,國務卿副署,薦任官的任命狀由大總統(tǒng)蓋印,國務卿副署。委任官由所屬長官委用,任命狀由所屬長官署名、蓋印。

      北洋政府文官保障的具體內容 :

      1、文官非受刑法的宣告、懲戒法的處分不得免職;

      2、文官非本人同意,不得轉任同等以下職位;

      3、文官免職或休職須經上一級的長官執(zhí)行。

      文官的懲戒主持機構 :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負責簡任官和薦任官的懲戒,分別設于中央和各省。文官普通懲戒委員會負責委任官的懲戒,設于中央和地方各官署。

      抗戰(zhàn)前的南京政府

      國民政府主席的地位及其職權的變化 :國民政府主席既是政府首腦,又是國家元首,在訓政初期,擁有較大的權力。由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選任,對外代表國民政府,主持國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兼任陸??哲娍偹玖?,有權簽署公布法規(guī)、發(fā)布命令,提請任免五院院長、副院長、陸??哲姼彼玖罴案鞑?、會長官。國民黨四屆一中全會修訂《國民政府組織法》 ,大大地削減了主席的權力,使之成了虛位元首,不再成為政爭目標。

      軍事委員會:設于 1925年,是國民政府的最高軍事機關,由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政治委員選任委員長 1人,委員若干名,委員長由蔣介石擔任。軍事委員會地位十分重要,實際上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同時居于黨政領袖地位,蔣介石正是利用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職權左右朝政,控制南京國民政府的黨政大權。

      國民政府內部直屬機構 :有秘書處、副官處、參事處。

      國民政府直轄機關 :建設委員會、全國經濟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外交委員會、財政委員會、購料委員會、賑務處、太湖水利工程處、督辦廣東治河事務處。

      五院院長的選任機關 :行政院。

      五院各自的性質用項機構設置 :

      1、行政院:下設九部(內政、外交、軍政、財政、實業(yè)、教育、交通、鐵道) 、兩個委員會(蒙藏、僑務)、一署(衛(wèi)生)。

      2、立法院:1928年12月設立,最高立法機關;

      3、司法院:1928年11月設立,最高司法機關;

      4、考試院:1930年1月設立,最高考試機關;

      5、監(jiān)察院 1931年2月設立,最高監(jiān)察機關。

      南京國民政府的五院制與孫中山構想的五院制的區(qū)別 :是有本質區(qū)別的。孫中山是主張憲政開始后才實行五院制的,前提是經過訓政后,人民已經會掌握四種政權,政府依人民意志執(zhí)行五種權力,其目的是為了“還政于民”。而南京國民政府的五院制提前到訓政時期實行,而且將人民的四種政權付托給國民黨,并由國民黨中央指揮,監(jiān)督政府行使五種治權,其實質是利用訓政以剝奪人民的權力,實行國民黨一黨專政。

      國民黨控制行政活動的二個步驟 :1、頒布《訓政綱領》。從法律上確立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政治體制; 2、提高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中政會)的地位。

      中政會內部領導體制 :委員會合議制。

      國民黨中政會與國民政府的關系 :中政會處于國民黨和政府之間,隸屬于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對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負責,但不處理黨務,不屬于黨務機關,中政會系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為實行訓政,領導政府而設,但不屬于政府系統(tǒng),不直接發(fā)布命令和處理政務,國民政府在實施訓政計劃和方案上對中政會負責,但在法理上仍為最高國家機關,并非中政會的下屬機關。

      《訓政綱領》中關于黨政關系的規(guī)定 :在訓政期間,由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國民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將政權托付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由國民黨訓練全國國民逐漸行使選舉、罷免、創(chuàng)制、復議四種政權,而由國民政府總攬執(zhí)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 監(jiān)察五種治權, 國民政府重大國務的施行必須受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指導和監(jiān)督。

      南京國民政府省級行政單位的種類和數(shù)目 :全國有 28個省,6個特別市(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西安) 、2個特別行政區(qū)(東省、威海衛(wèi)) 、2個民族地方政府(蒙古、西藏)人 38個省級行政單位。

      市的種類和建設標準 :種類:中央直轄市(直隸于行政院) 、和省轄市(直屬于省政府) 。標準:人口在 100萬以上,政治經濟特殊的,是直轄市,人口在 30萬以上和20萬以上,每年稅收總收入占總收入二分一以上的為省轄市。

      行政專員公署的性質及其作用 :是省政府的派出機關,是適應國民黨部署反共內戰(zhàn)的需要而設立的,其作用就在于:提高了地方行政效率起到了一下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卻配合了國民黨反動派對紅軍和革命根據(jù)地的反革命“圍剿”,起到阻礙紅軍和革命根據(jù)地的發(fā)展的作用。

      縣以下的地方自治組織的層級和名稱 :區(qū)、坊、閭、鄰。以 5戶為鄰,5鄰為閭,20鄰為坊,10坊為區(qū)。

      南京國民政府行政決策的中樞機構 :中政會。

      中政會的決策形式、程序和特點 :形式:以會議的形式進行。會議主要有常會和臨時會兩種。常會規(guī)定每周或兩周舉行一次,以主席或副主席為會議主席,會前由各專門委員會提出議案,開會時就各專門委員會所提出的議案及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交議的事項進行討論,討論的結果以決議的形式做出。然后交國民政府執(zhí)行。

      立法院在決策中的實際地位: 立法院名義上是國民黨最高的立法機關,形式上有議決法律、預算、大赦、宣戰(zhàn)、媾和及其他國際問題的權力,但是,由于立法院所議法案,事先多由國民黨中政會和行政院等機關提出??梢姡⒎ㄔ翰⒉皇菄裾嬲牧⒎C關或決策機關,而是在國民黨中政會領導下,審議法律、草擬法律條文、整理法規(guī)的工作機構,是履行立法手續(xù)的辦事機構。

      省府合署辦公制度 :即是為了提高省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和節(jié)省經費,糾正省政府各廳處事權的分散、各自為政的弊病,1934年內政部提出合署辦公制度,省政府秘書、保安二處及民政、財政、教育、建設等廳一律并于省政府公署內辦公,并重新劃分職權,重組經費,采用科學的方法。但這一制度實行的結果并不理想。

      改良公文處理的具體措施 :

      1、實行會簽制度:除特別的咨文外,一律用會簽薄代替。

      2、公文加用標點和分段,采用語體文;

      3、推行公文檢查制度。

      南京國民政府在執(zhí)行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

      1、改委員會合議制為首長集權制;

      2、改良公文處理,簡化施政程序;

      3、推行省府合署辦公制度。

      監(jiān)察院行政監(jiān)督的三個系統(tǒng) :

      1、監(jiān)察院本部:負責對中央政府的監(jiān)察事宜;

      2、派遣監(jiān)察使:分赴各監(jiān)察區(qū),進行巡回視察;

      3、審計監(jiān)督:監(jiān)督國民政府所屬全國各地機關預算、計算、收支及稽查財政上的不法行為。

      監(jiān)察院行政監(jiān)督的局限和矛盾 :

      1、《彈劾法》中所指的公務員包括中央到地方政府的大小官吏,人數(shù)上百萬以上,而監(jiān)察委員只不過 49人,很難做到查無遺漏。

      2、監(jiān)察委員雖有法律保障,遇事可以直言無忌,但如案涉有力者時,當局每因避免牽動政局,遲遲不予懲戒或放棄懲戒。

      3、中政會對政務官的懲戒有最后決定權,這就等于說監(jiān)察院對 政務官沒有懲戒

      權。

      南京國民政府對行政監(jiān)督的發(fā)展趨勢 :

      1、取消了人民的監(jiān)督;

      2、加強國民黨的監(jiān)督;

      3、擴大了監(jiān)察院的監(jiān)督范圍。

      公務員考試的種類:分高等、普通、特種三類。

      行政官員的類別 :按獎勵: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種;按職務性質分:政務官、事務官。

      公務員的考核形式和內容 :考核分年考和總考。年考就是各公務員在同一機構任職滿一年的成績考核,總考在公務員任同等職務 3次年考后進行??己藘热菀云饺展ぷ?、學識、操行 3項為標準。

      公務員享受經濟待遇的形式 :依職位而定,主要有俸給、公費及恤金。

      公務員考核的懲戒形式 :獎勵:分升等、晉級、記功;懲處:分為降職、降級、記過。年考一等晉級,二等記功,三等不予獎懲,四等記過,五等降級,六等解職??偪汲煽円坏壬?,二等晉級,三等記功,四等不予獎懲,五等記過,六等降級,七等解職。

      公務員的紀律 :1、按期到任。 2、奉公守法; 3、忠勤服務; 4、保守秘密; 5、職務專一; 6、敦品遠嫌。

      抗戰(zhàn)期間國民政府

      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內容 :于1938年3月在武昌召開。大會通過《抗戰(zhàn)建國綱領》 ,確定了抗戰(zhàn)救國的總方針;決定改變領導體制, 實行總裁制,選舉蔣介石為國民黨總裁, 建立起以蔣介石為領導核心; 會議還做出召開國民參政會的會議。

      國民參政會的組織方式和性質 :1938年3月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的民意機關。 參政員由國民政府遴選, 政府對內外的方針政策應于實施前交國民參政會討論決議,國民參政會可提出建議并向政府詢問。但國民參政會的決議須經國民最高會議同意后才可實施,有特別情況國防會議主席可依命令行事。初期的國民參政會確為各黨派、各階層人士提供了一個公開發(fā)表意見的場所。也通過了一些有利于抗戰(zhàn)的決議,推動了國家民主化的發(fā)展。后來由于國民黨積極反共、消極抗日的政策的發(fā)展,國民參政會逐步變成了國民黨粉飾專制統(tǒng)治、欺騙人民的工具。

      國防最高委員會的性質、職權和特點 :1937年8月11日,國民黨中政會通過《國防最高會議組織條例》決定撤消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設立國防最高委員會。該機構為國防最高決策機構,其主席、副主席分別由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和中政會主席擔任,成員包括黨政軍最高領導機關官員。國防最高委員會在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的領導下,統(tǒng)一黨政軍的指揮,并代行中央政治委員會的職權。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所屬各部、會及國民政府五院、軍事委員會及所屬各部、會,兼受國防最高委員會指揮。國防最高委員會長由國民黨總裁兼任。

      特點: 1、集治權于一身,直接參與政府行政管理活動,這與中政會不對外發(fā)生關系不同;

      2、不僅有統(tǒng)轄一切政治、軍事機關的權力,而且操有國民黨的最高權力,一切黨的機構均受其指揮,這與中政會僅居于黨政聯(lián)系地位也不同。因此,它實際上抗戰(zhàn)期間統(tǒng)一黨政軍領導的最高權力機關。蔣介石以國民黨總裁名義擔任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就成為集黨政軍大權于一身的獨裁者。

      軍事委員會內部領導體制及機構的調整 :

      1、改變領導體制;

      2、進一步擴大編制;

      3、進一步加重職權;可見,委員會在抗戰(zhàn)期間也發(fā)展成為國民政府中地位最高權勢最重的機關,它名義上直屬國民政府,但實際權力遠在國民政府之上。

      1943年國民政府改組后中央行政體制的變化 :

      1、擴大了國民政府主席的職權;

      2、提高了國民政府委員會的地位;

      3、增強了行政機構運作上的效率;

      4、也加強了蔣介石個人對行政活動的控制,便利了他個人獨裁。

      新縣制的層級結構 :縣:為地方自治單位;區(qū):為縣政府的輔助機關;鄉(xiāng):以 10保為原則。、保:以 10甲為原則,設保辦公處,設保長一人;甲:以 10戶為原則,設甲長一人。

      推行新縣制的宗旨 :目的是把地方的政治、財經、教育、武裝和民眾統(tǒng)一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基層統(tǒng)治網,強化專制獨裁統(tǒng)治。

      省行政體制的調整措施 :最主要是省黨部與省政府關系不清,省政府與中央政府職責不明,軍人干政愈演愈烈。

      調整:1、調整黨部與省政府的關系; 2、調整省政府與中央政府的關系。

      中央設計局的機構設置及工作程序 :決策的技術系統(tǒng)。國防最高委員會為了有效地行使職權,加強對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jù)“行政三聯(lián)制”于 1940年設立中央設計局,,中央設計局由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兼任總裁,并由總裁遴選黨政高級官員及著名專家組成審議會、預算委員會、設計委員會、政治計劃委員會、經濟計劃委員會和調查統(tǒng)計處等機構。

      設計和審議的程序:每一年開始前,由中央設計局擬定施政方針,分由各主管部門擬定詳細施政計劃及執(zhí)行此計劃所需的經費之概算,然后逐級呈轉與審核,由中央設計局作全盤審理與整理,形成統(tǒng)一的施政計劃,最后,呈報國防最高委員會,發(fā)交具體部門執(zhí)行,并通知黨政考核委員會,以作為考核的依據(jù)。

      國防最高委員會在行政決策中的地位及其決策方式 :決策的權力中心:國防最高委員會。一切重大的決策均由它發(fā)出,國防最高委員會的決策表面上是采取委員會合議制,決策源于集體,實際上更多的是委員長的個人決斷。決策方式:每周開會一次,開會時,除 11名常委出席外,其他有關人員必要時可由委員長指定列席會議,全體會議由委員長定期召開。國防最高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決議,直接交有關部、會執(zhí)行。

      抗戰(zhàn)期國民政府行政決策體制和程序的新變化 :

      1、決策的權力中心——國防最高委員會;

      2、決策的技術系統(tǒng)——中央設計局;

      3、決策的參謀系統(tǒng)——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

      行政三聯(lián)制:是指提高行政效率,按行政運行的順序,將一切工作過程中分為計劃、執(zhí)行、考核三個階段。每項工作在實施之前必須有實施計劃、執(zhí)行、考核三個階段。每項工作實施前必須有實施計劃和經費預算,執(zhí)行中必須按計劃實施,實施的結果必須進行嚴格的考核。國防最高委員會是將三者統(tǒng)一和嫡系起來的最高指揮機關。

      分層負責制:1941.2實行分層負責制,即將各機關人員分成若干層級,明確規(guī)定各層級的職責權限,使各級人員都明確責任,做到職責專一,功過分明便于查核。

      具體層次及責任如下:

      第一級即各機關最高長官,如五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及

      直屬機關最高長官,各省省長、專員、縣長、市長等,主要掌握本部的決策權。

      第二層級的即是各級機關幕僚長,其職責主要是參與起草以及組織實施一級長官的決策。

      第三層級即是幕僚長以下的各司、廳、局、處、科長等,其主要職責是落實一二級長官的交辦事項。

      第四級即文書、科員、書記員、辦事員等,各按具體情況確定其責任。

      幕僚長制:是指一種機關工作制度,國民政府將機關工作分為政務工作和事務工作,主管長官主要負責政務工作,而常務次長、秘書長、主任秘書、支部書記等官吏則主要負責事務工作。負責這些事務工作的長官就是幕僚長。

      國民政府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和提高行政效率的措施 :

      1、在國防最高委員中設立執(zhí)行委員會;

      2、推行行政三聯(lián)制;

      3、實行分層負責制;

      4、推行幕僚長制度;

      5、改進公文處理辦法。

      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確立調整黨政關系的原則 :

      1、中央采取以黨統(tǒng)政的形態(tài);

      2、省及特別市采取黨政聯(lián)系的形態(tài);

      3、縣市采取黨政融化的形態(tài)。

      經過調整,大大加強國民黨對各級政府行政工作的干預和控制,促進了國民黨一黨專政局面的實現(xiàn)。

      抗戰(zhàn)期間國民政府行政監(jiān)督的具體方式 :

      1、國防最高委員會的監(jiān)督;

      2、國民黨對行政活動的控制;

      3、國民參政會的監(jiān)督;

      4、巡回督導團的監(jiān)督;

      5、法律監(jiān)督和新聞監(jiān)督。

      國民政府所屬官吏考試的種類 :

      1、公職候選人的考試,主要指省縣參議員和鄉(xiāng)鎮(zhèn)民代表的候選人的考試;

      2、任命人員的考試,主要是各級行政及技術人員的考試。

      省級人事管理機構的名稱 :人事處或人事室。

      戰(zhàn)時公務員考績的類別、內容、程序及獎懲類別 :公務員考績分平時考績、年終考績、臨時考績??伎儍热莘止ぷ鳌⒉傩?、學識三項,考核程序分初核、復核、核定登記和執(zhí)行四個階段。根據(jù)考績結果,分別予以獎懲,獎勵分為晉級、加俸、

      獎金、勛章、獎狀、記功等六種,懲戒分為免職、降級、減俸、中戒、記過、留級等六種。

      戰(zhàn)時公務員退休的種類和條件 :申請退休和命令退休。

      申請退休條件: 1、任職15年以上,年齡已達到 60者;

      2、任職25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命令退休條件: 1、年齡已達 65以上者;2、身體不能勝任者。

      1939年《公務員服務法》的內容 :1939年10月,國民政府公布。對公務員的紀律作了補充,將政治紀律放在首位,強調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未經長官允許,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fā)表有職務的講話。同時,對公務員的作風和服務態(tài)度又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

      1、嚴禁奢侈放蕩及治游、賭博、吸毒;

      2、不得兼任私營企業(yè)經理、董事長;

      3、不得利用職務收取賄賂;

      4、非職務需要,不利動用公物、公款;

      5、執(zhí)行職務,力求切實,不得畏難推諉,無故稽遲。

      1943年《公務員敘級條例》的內容和意義 :對級俸的核敘作了具體規(guī)定,統(tǒng)一了公務員的核級標準,標志著國民政府公務員俸給制度的初步完善。

      戰(zhàn)后南京政府

      國民大會的性質和實際作用 :國民大會為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由依法選出的國民代表組成,代表全國國民行使職權。

      其職權為:選舉和罷免總統(tǒng)、 副總統(tǒng);修入憲法;復議立法院提出的憲法修正案。 從表面上看,國民大會是按照孫中山權能 (即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分開的思想,將國家權力交還人民,但是,真正決定國家一切的內政外交方針,并對這些方針的貫徹執(zhí)行實行監(jiān)督的并不是國民大會,而是國民黨中央及由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tǒng)蔣介石。國民大會不過秉承國民黨中央和蔣介石的旨意,粉飾獨裁專制的御用工具而已。

      總統(tǒng)的地位和職權 :總統(tǒng)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職權: 1、統(tǒng)率全國陸??哲? 2、公布法律、發(fā)布命令; 3、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zhàn)、媾和之權; 4、宣布戒嚴;5、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議之權; 6、任免文武官員; 7、授予榮典權;8、國家天災人禍或財政經濟有重大變故時發(fā)布命令之權; 9、解決院與院之間的爭執(zhí)問題。

      五院的性質、職權和機構設置 :“行憲國大”后,按照憲法規(guī)定,重新設立五院,五院的行政體制與以前的有所變化。

      行政院: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立法院: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大赦、宣戰(zhàn)、媾和及條約等其他事項;表面上看,立法院有較大的權威性、獨立性和民主性,但實際的立法權仍掌握在國民黨中常會和總統(tǒng)蔣介石手上;

      司法院: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等事項;考試院: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升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養(yǎng)老等事項;監(jiān)察院:為國家最高監(jiān)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中政會的恢復和地位 :1946年3月。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決議,撤消國防最高委員會,恢復中央政治委員會。中政會是國民黨“對于政治最高指導機關”,掌理政綱政策的實施計劃,重要政治問題的處理方針及重要干部的決定等事宜,為加強對地方行政事務的控制,中政會在地方設有各級秘密性的政治委員會。凡屬國民黨決定的方針政策,須賴政府執(zhí)行或監(jiān)督指導實施者,則由黨部提交同級政治委員會決定,命令從政黨員在政府中制定方案,作為施政的依據(jù),其須由上級黨部或下級政府執(zhí)行或監(jiān)督指導實施者, 則由該級黨部呈請上級黨部或命令下級黨部, 提交同級政治委員會辦理。 可見,中政會恢復后,不僅沒有改變國民黨以黨干政的局面,反而加強了對行政事務的控制。

      1947年國民政府改組后行政體制的變動 :

      1、擴大國民政府委員會的職權;

      2、吸引部分國民黨以外的人士參加;

      3、試行行政院負責制。

      “行憲國大”后南京政府行政體制的變化 :

      1、設立國民大會;

      2、設立總統(tǒng)和總統(tǒng)府;

      3、五院行政體制的變化。

      1946年省縣行政體制的調整:

      1、省政府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四廳,秘書,警保、會計等處,社會、衛(wèi)生、地政、統(tǒng)計等視財力設處局;

      2、縣政府設民政、財政、建設、警保等科,秘書、會計兩室及教育局(科) 。

      “行憲”后的地方行政體制的調整:

      1、總統(tǒng)處于行政決策的中樞地位;

      2、行政院的決策:帶有技術性,為總統(tǒng)提供方案和建議,供總統(tǒng)或立法院決斷; 3、國民黨對行政決策的控制。

      1949年成立的國民黨控制行政決策的機關 :中央非常委員會。

      “行憲”后總統(tǒng)在決策中的地位 :總統(tǒng)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但不同時為行政首腦,總統(tǒng)的權力多數(shù)不能單獨行使,而要受到立法院和行政院的制約,但總統(tǒng)處于行政決策的中樞地位,給予總統(tǒng)很大的“核可權”,另外,總統(tǒng)還有控制軍隊的大權,同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賦予以“不受憲法有關條款的限制”,的緊急處置權,蔣介石利用這種特權,牢牢控制了行政決策權。

      行憲后行政院的決策方式和決策范圍 :行政院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有大量的決策活動,決策均由行政院會議作出。

      凡行政院提交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zhàn)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的重要事項,或涉及到各部、會共同關系的事項,均須經院長、部會首長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此外,總統(tǒng)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行使緊急處置權,仍須經行政院討論。帶有技術性,為總統(tǒng)提供方案和建議,供總統(tǒng)或立法院決斷。

      南京政府行政執(zhí)行的困難 :

      1、領導班子不力:更迭頻繁,難于保證行政決策的有效執(zhí)行;

      2、系統(tǒng)紊亂:職能部門各自為政、互不為謀、權責不明、有利相爭,遇事推諉,形成無政府狀態(tài);

      3、指揮失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

      國民黨加強行政監(jiān)督的措施 :

      1、加強對地方行政的控制;

      2、加強對從政黨員的管理;

      3、推行“以黨透政”的工作方式。

      政府內部監(jiān)督的具體方式 :1、監(jiān)察院的監(jiān)督; 2、立法院的監(jiān)督; 3、總統(tǒng)的監(jiān)督。

      南京政府行政監(jiān)督的各種方式 :1、國民黨的監(jiān)督; 2、政府內部的監(jiān)督; 3、對施政過程的監(jiān)督。

      公務員升等考試的種類: 分二類:一類是委任職晉升為薦任職和升等考試;二類是雇員晉升為委任職的升等考試??荚嚨姆绞椒譃楣P試、面試、服務成績審查三種。

      1945年11月《公務員敘級條例》的內容 :

      1、簡任、薦任職公務員具有擬任職務相當年資而末敘級到應敘之級者,改任或升任同等職務時,可以改任或升任職務的最低級為準,按其相當年資依照規(guī)定核敘;

      2、委任職公務員具有一定資格及相當年資而末敘級到應敘之級者, 應先按其資格敘定級別, 再按其相當年資, 結合考績結果核敘, 升任職務已依照規(guī)定核敘者,不得晉敘;

      3、升任職務已依照規(guī)定核敘者,不得晉敘;

      4、依法晉級、降級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計當年年資,但所晉之級,仍就核敘之級予以增添;

      5、提敘的相當年資,不以銓敘機關敘定后繼續(xù)任職的年資為限。

      1949年南京政府公布的“三法”的名稱 :《公務員任用法》、《公務員考績法》、《公務員俸給法》。

      南京政府整頓吏治的措施及其后果 :1946年3月,國民黨提出人事革新:

      1、凡受附逆及貪污而受制裁或逃脫法網者,均永不得任用;

      2、凡任職無成績者,應予更換;統(tǒng)計接收人員貪污案件,將案件最多的主管官立刻免職;

      3、用人不可偏重歷史關系,感情關系,一律以才能為標準;

      4、政務員以對政策認識與執(zhí)行能力為標準,主政策失敗或執(zhí)行不力,應追究責

      任;

      5、事務官必須久于其職,實行定期異動,以資歷練;

      6、切實實行考試制度,并改革考試內容,以為錄用標準;

      7、一人一職,非確有必要不得兼職。以上幾點調整了行政院各部會、署的職權,加強了對行政人員的考核和監(jiān)督,查處和懲辦了一批違法亂紀的行政官員。但這次整頓剛開始,就因戰(zhàn)事及其他原因擱置起來,后來的“處理經濟貪污案,也只是雷聲大,雨點小。

      工農民主政權

      中國共產黨“八七會議”提出建立蘇維埃政權的口號 :蘇維埃——無產階級領導下的工農民權獨裁制性質的政權。

      中國共產黨“六大”通過的《蘇維埃政權組織問題決議案》的內容 :確定了以“工農兵代表大會”(蘇維埃)作為紅色政權的名稱,并具體規(guī)定了蘇維埃政權的任務、組建方式和機構設置。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創(chuàng)建過程 :1930年5月,中共中央在上海召開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經過認真籌備, 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福建瑞金召開。大會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選舉了臨時中央委員會,正式宣告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誕生。

      蘇區(qū)地方行政區(qū)劃的四種類型 :

      1、是同中央政府關系密切的,處于中央政府直接領導下的:如蘇區(qū)的福建、福建;

      2、是受中央政府指揮,量以當?shù)攸h組織和軍隊的領導為主的,如湘鄂西省等;

      3、以地方黨的領導為主的,無省建制但又直屬中央政府的蘇區(qū),如瓊崖特區(qū);

      4、基本同中央沒有聯(lián)系,由地方黨組織和軍隊按蘇維埃政權原則自行組建的地方政府,如陜甘邊和陜北省。

      蘇區(qū)地方行政層級的兩種類型 :一種是中央蘇區(qū)以及同中央蘇區(qū)連成一片的其他蘇區(qū),采用省、縣、區(qū)、鄉(xiāng) 4級,以鄉(xiāng)為基層行政單位;二是末與中央蘇區(qū)連成一片的中央蘇區(qū),采用省、縣、區(qū)、鄉(xiāng)、村 5級建制,村為基層行政單位。

      人民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權 :人民委員會是國家權力機關, 人民委員會由主席、各人民委員、工農檢查委員會主席、國家政治保衛(wèi)局局長等組成。人民委員會對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指定的范圍內頒布各種法令和條例,但與大政方針有關者,必須

      事先報告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或其主席團審核批準。人民委員會有權審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員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決議。第一屆主席為毛澤東,第二屆為張聞天。

      鄉(xiāng)(市)行政體制的特點 :鄉(xiāng)(市)蘇維埃是工農民主政府的基層政權機關。鄉(xiāng)蘇維埃代表大會是全鄉(xiāng)的最高政權機關,由全鄉(xiāng)選民直接選舉代表組成。鄉(xiāng)蘇維埃不設執(zhí)行委員會,只設主席團,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作為代表會議期間全鄉(xiāng)最高政權機關。

      工農民主政權行政體制的特點 :1、采取“議行合一”的管理體制; 2、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 3、貫徹精簡和效能的原則;

      蘇區(qū)黨組織在行政決策的作用 :中國共產黨是蘇維埃政權的領導者,黨對蘇維埃的領導主要表現(xiàn)在決策上,為了保證黨對蘇維埃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在各級蘇維埃中設有黨團, 蘇維埃政府的一切最主要的政策, 都是由該黨委批準后, 方可執(zhí)行,這就是說黨組織對蘇區(qū)行政決策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蘇區(qū)政府行政決策的形式及其決策過程 :主要采取合議制和首長負責制的形式決策。中央人民委員會和地方各級蘇維埃執(zhí)行委員會實行合議制。中央人民委員會設常務會議,凡屬人民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各項重要事項,都要經過由合于法定人數(shù)的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主席有權召開會議,但并不享有對重大問題的最后決定權。中央人民委員會所屬各部和地方蘇維埃執(zhí)行委員會所屬各部,則實行首長負責制。但是,這種首長負責制與一般意義上的“一長制”并不相同,而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上,同集體領導相結合的首長負責制。

      蘇區(qū)政府行政執(zhí)行的雙重領導體制: 橫的方面,各部受本級執(zhí)行委員會及其主席團的指導和節(jié)制,有利于各部在同級的領導和支持下,根據(jù)地方特點因地制宜地開展工作;縱的方面,各部分分別隸屬于上級各有關部門有利于迅速貫徹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和命令,保證決策任務的完成。

      總結蘇區(qū)行政執(zhí)行的經驗: 針對蘇區(qū)當時所處的環(huán)境,蘇區(qū)政府提出了“一切工作服從戰(zhàn)爭”和“爭取工作的速度和質量”的口號,創(chuàng)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行政執(zhí)行經驗: 1、適當劃小行政區(qū)域; 2、廣泛發(fā)動群眾; 3、抓好典型,以點帶面。

      蘇區(qū)政府行政監(jiān)督的基本原則 :接受共產黨的領導和監(jiān)督。

      人民群眾的具體監(jiān)督方式 :1、自上而下的監(jiān)督方式:是指人民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 2、自下而上的監(jiān)督:是指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直接監(jiān)督。人民群眾的直接監(jiān)督有批評、建議、檢舉、控告等基本形式。

      工農檢查機關的具體監(jiān)督方式 :1、有計劃的檢查; 2、突擊檢查。

      蘇區(qū)主管部門監(jiān)督的具體形式 :

      1、由中央政府發(fā)布命令、規(guī)定統(tǒng)一時間和要求,各自進行自上而下的工作檢查; 2、上級領導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深入基層,實地檢查和指導下級政府的工作;

      3、下級行政機關按時向上級領導機關報告工作。

      蘇區(qū)政府行政監(jiān)督體系 :

      1、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2、工農檢查機關的監(jiān)督;

      3、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4、審計監(jiān)督。

      蘇區(qū)行政人員考核的具體方式 :主要通過組織工作競賽、檢查評比、巡視工作的方式。另外還有派出巡視員分赴各地考查工作,對有關人員實行就地考核。

      蘇區(qū)行政人員獎懲的具體方式 :主要是精神獎勵、晉升職務、降職撤職幾種方式。

      蘇區(qū)行政人員的選拔任用方式:主要采取選舉制與委任制二種方式。

      抗日民主政權

      陜甘寧邊區(qū)政府成立 :1937年9月6日。

      抗日民主政權的性質 :既與國民黨統(tǒng)治區(qū)的大地主資產階級專政的政權有根本的區(qū)別,也與土地革命時期的工農民主專政的蘇維埃政權有所不同。是一切贊成抗日又贊成民主的人們的政權,是幾個革命階級聯(lián)合起來的對于漢奸和反動派的民主政權。

      抗日根據(jù)地一元化領導體制的內涵 :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和無產階級的最高組織, 它應該領導一切其他組織, 如軍隊、政府與民眾團體。根據(jù)地領導的統(tǒng)一與一元化,應當表現(xiàn)在每個根據(jù)地有一個統(tǒng)一的領導一的黨的委員會。黨對政權系統(tǒng)的領導,應該是原則的、政策的、大政方針的領導,而不是事事干涉,代替包辦。下級無權改變或不執(zhí)行參議會及政府的決議和法令。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只能通過自己的黨員和黨團去實現(xiàn)。黨委及黨的機關無權直接命令參議會和政府機關。如果黨團沒有能夠說服參議會和政府的大多數(shù)接受自己的意見時,必須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不得違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邊區(qū)政府委員會的地位、產生方式及職能部門 :邊區(qū)政府委員會是邊區(qū)最高行政機關,由邊區(qū)參議會選舉若干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1到二人,由邊區(qū)參議會從邊區(qū)政府委員會中選任。 下設各種職能部門, 分工組織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行政公署的兩種類型 :1、邊區(qū)政府的代表機關; 2、本地最高行政機關。

      縣政府的組成方式 :縣參議會選舉縣長 1人,必要時增選副縣長 1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縣政府委員會。

      鄉(xiāng)村行政機構的設置: 1、陜甘寧邊區(qū)以鄉(xiāng)、市(等于鄉(xiāng)或區(qū)的市)為邊區(qū)政府的基層組織; 2、以村為基層單位。

      專員公署的性質 :全稱:行政監(jiān)督專員公署。是邊區(qū)政府的派出機關,在邊區(qū)政府的直接領導下督察和領導所轄各縣的行政工作。

      區(qū)公署的性質 :是縣政府的助理機關,承縣政府指令監(jiān)導所屬鄉(xiāng)村行政。區(qū)長、副區(qū)長由上級政府任命,對縣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這實際上是一級政權機關。

      邊區(qū)和縣的行政決策機關 :進行集體決策的機關:政府委員會。

      共產黨領導抗日民主政權行政決策的方式 :采取集體決策的方式進行。

      抗日民主政權加強決策咨詢工作的措施 :

      1、認真聽取開明紳士和其他友好人士的意見,如“精兵簡政”是開明紳士李鼎銘提出的;

      2、注意征詢專家意見,充分發(fā)揮專家的咨詢顧問的作用;

      3、重視下層群眾的合理建議和執(zhí)行反饋,出現(xiàn)問題及時修正政策。

      抗日民主政權行政執(zhí)行的經驗:

      1、設立政務會議,依靠集體的智慧和力量,以保證各項行政決策的正確執(zhí)行;

      2、賦予行政首長以較大的權力,將集體領導與個人負責結合起來;

      3、適當擴大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實行逐級負責制。

      4、實施精兵簡政,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

      陜甘寧邊區(qū)政府加強內部監(jiān)督的具體措施 :

      1、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對行政人員深入地開展政紀教育,以增強他們的紀律觀念和法制觀念;

      2、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規(guī),用法律特有的強制力約束違反政紀的行為。

      抗日民主政權群眾民主監(jiān)督的主要方式 :

      1、平時監(jiān)督;

      2、通過群眾團體進行監(jiān)督;

      3、選舉過程的監(jiān)督。

      抗日民主政權行政監(jiān)督的各種方式 :

      1、共產黨的監(jiān)督;

      2、參議會的監(jiān)督;

      3、行政系統(tǒng)內部的監(jiān)督;

      4、群眾民主監(jiān)督。

      抗日民主政權干部教育的兩種形式 :

      1、在職干部教育:不脫離工作崗位,以不妨礙業(yè)務特別是不妨礙戰(zhàn)爭為原則,堅持經常的、固定的學習,稱在職學習,這是當時在職干部教育的基本形式。

      2、干部學校教育:是抽調干部入專門的學校學習,施以系統(tǒng)教育。

      抗日民主政權干部的考核和獎懲方式:

      考核方式:1、平時考核; 2、定期考核; 3、臨時考核。

      獎勵的方式:名譽獎、物質獎、記功。懲戒:以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

      抗日民主政權干部享受待遇的原則 :1、不得高于熟練勞動者的所得收入; 2、實行俸以養(yǎng)廉的原則。

      抗日民主政權選任干部的路線、標準和方式 :路線:任人唯賢。

      標準: 1、擁護并忠實邊區(qū)政府施政綱領;

      2、德才資望與其所負職務相稱;

      3、關心群眾利益;

      4、積極負責、廉潔奉公。作用方式:采用選舉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種方式。

      人民民主政權

      大區(qū)人民政府的性質和意義: 大區(qū)人民政府為該地最高行政機關。大區(qū)人民政府的建立,一方面適應了我國幅員遼闊、各解放區(qū)地理環(huán)境各異、解放時間不一,工作發(fā)展不平衡的特點,便于各地根據(jù)黨中央統(tǒng)一的政策方針,因地制宜地采取適合當?shù)厍闆r的措施和辦法,來完成各項革命和建設任務;另一方面,又適應了人民解放戰(zhàn)爭勝利發(fā)展的要求,在較大范圍內統(tǒng)一了行政權力,克服了原來小塊根據(jù)地各自為政的分散狀態(tài),為全國行政體制的統(tǒng)一奠定了基礎。

      軍事委員會的組成及其下屬機構 :1948年11月15日成立。作為新解放區(qū)城市的過渡性的政權組織形式。 軍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 1人,由人民解放軍總部任命。

      其下屬機構有: 1、警備司令部; 2、市政府;3、物質接管委員會; 4、文化接管委員會;5、秘書長;6、糾察總隊。

      軍事管制委員會的任務 :

      1、鎮(zhèn)壓反革命活動,肅清一切殘余敵人;

      2、接收并管理一切公共機關,公共財產、公共物質及其他一切公共財產,沒收官僚資本;

      3、保障我國人民和守法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工農商學各界一切正當權益,迅速恢復和建立正常的社會秩序;

      4、動員組織一切力量,溝通與建立城鄉(xiāng)經濟關系,解決城市人民的糧食和燃料供應;

      5、組織革命群眾團體,幫助建立系統(tǒng)的人民民主政權機關。

      軍事管制委員會的性質和作用 :軍事管制委員會是新收復的大城市中成立軍事管制委員會,作為新解放區(qū)城市的過渡性的政權組織形式。實行軍事管制是臨時性的、過渡性的措施。軍事管制委員會作為人民民主政權的一種過渡性的組織形式,在肅清反革命勢力,安定社會秩序,幫助建立人民政權方面,發(fā)揮了巨大作用。

      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的時間 :1945年11月5日。

      內蒙古自治政府的機構設置、行政層級和意義 :內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實行議行合一制。內蒙古臨時參議會為自治最高權力機關,由臨時參議會選舉的政府主席、副主席及政府委員組成,任期三年。

      內蒙古自治區(qū)行政區(qū)劃為三級:1、盟;2、旗、縣、市; 3、區(qū)、街、村。

      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府是我國少數(shù)民族第一個民主自治政府,它不僅在國家的統(tǒng)一、民族的團結、本地區(qū)的繁榮和發(fā)展、支援解放戰(zhàn)爭的勝利等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而且為建國后民族地區(qū)政權體制的建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解放區(qū)人民政府會議的種類 :1、政務會議; 2、部門工作會議; 3、專門會議。此外,有些地區(qū)還設有聯(lián)席會議、工作匯報會議、解決緊急事件的臨時會議。

      解放區(qū)行政公文的種類: 令、命令、指令、訓令、通令、決定、指示、布告、通報、通知、報告、批復、狀、函、電、簽呈等。

      解放區(qū)辦公制度和行政紀律的內容:

      1、在法定的 8小時辦公時間不得擅離職守,辦公時間以外如有緊急公務,或群眾來訪,隨時處理;

      2、各部門依照職責權限實行主管制度,其他部門遇有相關事宜,應先與主管部門會商處理;

      3、各部門處理日常政務和承辦公文電報,必須隨時檢查辦結,不得稽延積壓;

      4、凡涉及有關政策、方針和重要計劃及各項法令規(guī)章頒訂或復更,各部門必先請示主席,事后報告?zhèn)浒?

      5、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非經主席批準或政務會議決議,不得以單獨部門或個人名義對外發(fā)表談話和文告;

      6、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均需經主管上級批準,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xù),由主管負責人監(jiān)交。

      人民監(jiān)察機關的名稱和建立時間 :名稱:華北人民政府: 1948年8月成立人民監(jiān)察院、陜甘寧邊區(qū)政府于 1949年4月成立人民監(jiān)察委員會。

      人民監(jiān)察機關的任務和作用 :任務:檢查、檢舉并擬議處分各級行政人員、司法人員、公營企業(yè)人員的違法失職、貪污浪費、違反政策、侵犯群眾利益等行為;接受人民和公務人員對各級行政、司法及公營企業(yè)人員的控訴與舉發(fā),并擬議處理辦法;其他有關肅整政風事項。

      人民民主政權解決行政干部嚴重不足的措施 :

      1、結合民主選舉,大量選拔工農積極分子,充實各級基層政權;

      2、從軍隊抽調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干部戰(zhàn)士留在新的解放區(qū)擔任行政干部;

      3、通過增設副職,為奪取全國政權儲備干部;

      4、通過舉辦各種干部學校和培訓班,為新政權培養(yǎng)和造就干部;

      5、爭取和改造舊政權人員,特別是舊政權中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以解放新政權建設的需要;

      6、吸收黨外人士參加民主政權,發(fā)揮民主人士參議議政的積極性。

      人民民主政權選任干部的路線、原則和標準 :

      路線:任人唯賢;

      原則:德才兼?zhèn)?

      標準:

      1、擁護與實行民主政府的施政綱領;

      2、忠實于人民事業(yè),并有為人民服務的決心;

      3、大公無私、廉潔奉公,艱苦樸素恪盡職責。

      人民民主政權在干部考核和獎懲方面的特點:

      1、把對敵斗爭的表現(xiàn)作為干部考核和獎懲的主要條件;

      2、重視司法干部的考核和獎懲;

      3、嚴厲懲治干部貪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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